【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賭債非債
根據新聞報導,桃園市一名姜姓男子因為簽賭而被逼迫簽下本票,後來該本票被聲請本票裁定。姜男認為本票是因為賭債才簽,而且當時是被脅迫才簽下,因此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法院最後認定賭債沒有民法上請求權,判定姜男不用還錢,但究竟欠賭債是不是一定可以不用還錢?「賭債非債」是什麼意思呢?
賭博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因此所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民法上請求權
按照刑法賭博罪章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或經營前開行為媒介者」,都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最高法院認定「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例),也就是常聽到的「賭債非債」概念。
值得思考的是,在現代社會中,賭博仍然被認為是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行為嗎?除了美國拉斯維加斯、中國澳門之外,馬來西亞、澳洲、南韓、德國等各國都設有合法的賭場,台灣也於民國98年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賭博行為本身是否真的具有高度可非難性呢?
那如果在可以合法賭博的地方欠下賭債後,在台灣被追討,可以主張賭債非債嗎?
雖然按照民法和最高法院的見解,賭債並沒有民事上請求權,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不過依據法院的實務見解,「至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係指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我國公序良俗有所違背而言。並非以外國法本身之規定作為評價對象。」(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例如適用外國法後造成重婚情形的話,才會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因此如果在允許賭博的地方欠下賭債,是不能主張賭博在台灣違法而拒絕還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