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拜託名字借我一下!--什麼是「借名登記」?

  • 2018-03-30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陳姓男子2008年買了一棟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並繳完了所有的費用、也買了高級家具,以待兒子歸國以後使用。但兒子竟變賣家具,並貼出售屋廣告,憤而提告請求移轉所有權。

用別人的名字買房產「借名登記契約」

像新聞中陳先生的案例在台灣其實並不少見。

有的時候,可能是基於避險、避稅、或躲債權人等等理由,當事人並不想要用自己的名字去登記為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而是和另一個信得過的人說好,把財產登記在這個人的名下,這樣的行為我們就稱之為「借名登記」。

然而,雖然借名登記在我國被已經廣泛運用了好幾十年,但你翻遍整部民法典,絕對找不到一個借名登記的條文。但由於交易形式眾多且複雜,民法承認在民法債編內所明定的「有名契約」以外,還存在有民法無法明定但仍然存在的「無名契約」,而我們這次要提到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是所謂的「無名契約」。

由於借名登記契約並為被立法者明文寫進法典裡,因此究竟什麼樣的契約叫做借名登記契約,就必須要靠學者及司法實務來形成一個穩定見解。目前的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所謂的「借名登記」,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參照)

舉例來說,甲要買一棟房子,並與乙約定用乙的名字去地政機關登記,但是對於房子的管理、使用、處分,都仍是由甲來辦理,也就是把乙當成「人頭」,這樣的契約關係,我們就稱其為「借名登記契約」。

目前,相較於過去認為立約人透過借名登記是一種脫法行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目前大多數的見解認為:只要借名登記契約沒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該是有效的。既然有效也就會出現下面要說到的「所有權」的問題。

出名人把東西賣掉到底可不可以?

回到今天的案例,如果出名人(也就是兒子)在未經借名人(也就是陳先生)的同意的情況下,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移轉登記給其他人到底可不可以呢?

在過去針對這樣的問題,一直有三種見解:

第一種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只存在於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間,對於契約以外的第三人是沒有效力的。因此,在第三人看來,既然該不動產的所有人登記為出名人,出名人的處分行為就是有權處分。

第二種見解認為:和第一種見解一樣,原則認為應該是有權處分,但是如果這個第三人「明知」是借名登記的時候,就應該要例外認為出名人沒有處分權。

第三種見解認為:和第二種見解相反,除非第三人「善意不知情」的情況下,應受到善意受讓及信賴登記的保護以外,原則上出名人根本就沒有處分權。

最終,這個問題在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得到解答,採取第一種見解,認為應該是有權處分。

回到今天的案件,如果今天案件中的兒子已經將房屋移轉給其他人了,依照現在最高法院的見解,兒子的處分行為就會是有效的,陳先生就只能透過其他方式向兒子求償,但房子大概是拿不回來。這樣的狀況可能是因為最高法院想要抑制借名登記的現象過度蓬勃,導致法律關係過度混亂的權宜之計,也提醒各位讀者,如果要借別人的名字購買房子一定要謹慎啊!

今天介紹的有關借名登記的出名人移轉登記問題,其實只是借名登記的皮毛而已,未來如果還有適當的機會,我們再來說說其他借名登記會遇到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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