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法操小教室|什麼是本票?

  • 2018-03-1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網路

2018.04.16新聞更新:根據新聞報導,為防堵本票遭地下錢莊及詐騙集團利用的情況,立法委員曾銘宗提案修改票據法,限縮本票強制執行範圍。草案規定僅2種情況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金融機構或資本額2億元以上的融資性租賃公司聲請;或者是由金融機構或集保公司做「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才可以聲請。

大家好,又到了法操小教室的時間了!今天就要來和大家說說大家可能聽過,但不一定用過的「本票」吧!

什麼是「本票」?可以吃嗎?

在還沒有信用卡的年代,「票據」就已經在世界各地被廣泛運用了。

票據是由發票人開立,並在正面定有一定的期限;當期限到期時,持有這張票據的「持票人」只要拿著這張票據,便可要求付款人無條件付款。

在票據法上,規定有許多種類的票據,而我們今天要談的「本票」,便是其中之一。所謂的本票,根據票據法第3規定,是由發票人開立並約定一定期限,等到約定期限屆至時,持票人持票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的票據種類。由於本票的付款人就是「發票人」,收票人是信賴付款人能按時付款,故也具有表彰發票人信用的性質。

舉個簡單的例子,當今天某甲向地下錢莊借款20萬元,地下錢莊便要求某甲開本票1張,約定付款日為3個月後。當3個月到時,合法取得並持有這張本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某甲請求給付20萬元。

由於本票的種種特性,使其被廣泛地運用在商業上。同時,相較於由金融機構付款的支票、匯票必須向金融機構索取,中間還需要經過信用度的認證;本票不需透過金融機構,只要在書店就可以買到,大大增加了他的便利性。也因此,有許多地下錢莊會要求信用不佳、或無法取得支票的「肥魚」簽立本票,以確保未來可以要到這筆錢。

有本票不一定有買賣?什麼是「票據行為無因性」?

有在看我們文章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在票據法上有所謂「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概念吧!但票據行為無因性又是什麼呢?

所謂的「票據行為無因性」,指的是票據行為獨立存在,與背後的原因事實分別看待,票據權利並不會因為原因事實的消滅跟著消滅,反而會繼續存在。舉個簡單的例子:今天AB購買新發售的遊戲機一台,並由A簽發本票一張給B,後來A因為B給付的遊戲機是機王而解除契約,此時雖然契約解除,只要B還持有這張本票,就仍然可以依據票據的文字,向A要求給付。

為什麼我們要採取票據無因性的制度呢?其實說到底就是為了要保障「交易安全」喔!試想想看,以上面的例子為例,今天如果有位C因為批發遊戲機給B,而從B手上透過背書取得A簽發給B的本票,但因為AB之間的契約解除,導致本票也跟著變成白紙,那對收到本票的人有何保障呢?也就是因為這樣,採取票據行為無因性自然也有其必要性。

詐騙集團常常利用不得不防,但不代表應該刪除!

然而,由於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想法、及本票本身取得、變造容易,近來有詐騙集團持偽造的本票,依據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等裁定作成後持該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雖然說在本票裁定後,法院會將裁定送達給受害人,但由於現在詐騙案件頻傳而使許多受害人誤以為是詐騙,導致沒有在20日期間內向法院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造成自己的財產被詐騙集團強制執行的窘境。同時,由於上述非訟事件法的規定限於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的情形,在被害人被強迫簽本票的狀況下,就沒有辦法對應。因這兩個原因,在前幾年就有出現刪除本票規定的聲音。

但是我們認為,若是因為人民的法律常識不足,而將本票規定刪除,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教育民眾,使他們有基礎的法律知識,而不是透過刪除特定條文,來製造假象,否則我們也可以說:因為大老闆不知道怎麼樣會是內線交易,那我們就刪除內線交易的規定吧!這難道不荒謬嗎?因此,前幾天行政院在跨部會審查會議中,決議不修改票據法以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真的值得讚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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