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據】逃漏稅被抓去關,是常態嗎?

  • 2018-12-1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頂新製油前負責人魏應充的商業會計法案件,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3年,得易科罰金。二審逆轉台中高分院改判2年,但不得易科罰金法界人士表示,魏應充二審主動放棄追回溢繳給國庫的上億元補稅款,且二審認罪、撤回上訴,合議庭卻未審酌這些有利的量刑因素、也未反映在判決中,比較特別。法界人士更直接表示,合議庭判決就是想讓魏應充坐牢。

分析過去我國類似的稅法案件,前述媒體報導中法界人士的說法似乎不無道理。台中高分院究竟是怎麼判的呢?

魏應充到底做了些什麼呢?

法院認定,魏應充為頂新公司負責人,陳錫勳為頂新公司主辦會計人員,為隱匿頂新公司於95年至101年度部分銷售收入並逃漏相對應之稅捐。由魏應充提供帳戶供存入未開發票之營業收入,以規避稅捐陳錫勳指揮頂新公司會計職員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漏報稅額。指揮製作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漏報營業收入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魏應充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陳錫勳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不為紀錄致生不實罪。

一、二審為什麼有不同的認定?

 

逃漏稅額

 罪

應執行刑

易科罰金

一審

6658萬餘元

魏應充

5月

6月

6月

5月

5月

4月

3月

3年

O

陳錫勳

4月

5月

5月

4月

4月

3月

2月

1年10月

O

二審

2億1937萬餘元

魏應充

9月

10月

10月

9月

9月

8月

7月

2年

X

陳錫勳

5月

6月

6月

5月

5月

4月

2月

1年2月

O

一審法院:根據過去類似案例,多緩起訴,或給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等人長達7年隱匿7億餘元,逃稅超過6千多萬元,金額甚鉅,所作所為的確不可取。但頂新公司已補繳2億多元,以及依此逃漏稅額為計算基礎之罰鍰1億多元,已經超過一審所認定的6千多萬元,被告也承諾不論判決結果如何,都不會要求返還溢繳稅款。

考量到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另外,考量到實務上相類似之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於被告已補納稅額之情形下,常見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甚至在漏稅額共計已達數千萬、甚至上億元之案件中, 亦不乏以緩起訴處分者。以法院判決觀之,100年以後,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經補納稅額之案件中,各次逃漏之稅額縱達數百萬元、乃至於1千多萬元,實務上亦常見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二審法院:本案逃漏稅額甚鉅,不宜過於輕縱

二審法院則認為本案逃漏稅額甚鉅,對時任頂新公司負責人之被告魏應充仍不宜過於輕縱,爰對被告魏應充、陳錫勳所犯從一重論以共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各7次之犯行,視其情節輕重,對被告魏應充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至10月不等之刑期及定應執行刑2年,因各罪宣告刑已逾6月,故不得易科罰金。

關於逃漏稅,過去地檢署都怎麼做呢?

其實本案彰化地方法院一審的判決,並非馬虎隨便亂判。而是經過諸多整理與調查。在判決前,不僅事先調查各法院100年以後逃漏稅並補繳稅額之案件,還調查了彰化地檢署100年以後逃漏稅緩起訴案件。

圖:法操司想傳媒 資料來源:彰化地院103,訴,805

彰化地院判決書的附表(下稱附表一)中,我們可以看到,彰化地檢署100年後針對稅捐稽徵法緩起訴案件有37件,其中有5件,未附任何條件,給予緩起訴處分。有4件繳清稅額及罰款就給予緩起訴。4件參加法治教育課,給予緩起訴。4件向指定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給予緩起訴。1件提供義務服務。21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給予緩起訴。

另外,觀察逃漏稅與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的關係可以發現,逃漏稅稅額較低繳交給國庫的金額也較低。但逃漏稅稅額高,不見得就會繳交特別多的錢給國庫,以判決書附表的彰化地檢署緩起訴的資料看來,欠稅金額超過1億所需要繳給公庫的錢,僅有欠稅金額1千餘萬的10分之1。由此可見並非欠稅金額越高,所要繳給國庫的錢越多。

圖:法操司想傳媒 資料來源:彰化地院103,訴,805

關於逃漏稅,過去法院都怎麼判決呢?

法源判決書搜尋中,搜尋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內容「如易科罰金」+期間「105至今」,可以得到以下的結果:只有一件台東的稅捐稽徵法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原因是被告犯後態度不佳,矢口否認(台東地院105,訴,68花蓮高分院106,上訴,139)。其他稅捐稽徵法沒有「如易科罰金」關鍵字的案件,大多都是免訴、無罪、駁回上訴等等判決。

圖:法操司想傳媒 資料來源:法源

若從法務部的統計資料來看,有關稅捐稽徵法案件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裁判確定人數,來看:

圖:法操司想傳媒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資訊服務 > 進階統計查詢 >檢察業務 - 地方檢察署 - 執行裁判確定 >稅捐稽徵法

我們可以看到其實稅捐稽徵法在被判決6個月以上的比例,是少之又少的。從比例上來看,稅捐稽徵法的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從102年至今,皆超過50%以上,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僅佔全部案件的1-2%,並且並無任何案件判決超過2年以上。

圖:法操司想傳媒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資訊服務 > 進階統計查詢 >檢察業務 - 地方檢察署 - 執行裁判確定 >稅捐稽徵法

彰化地檢原本也要給魏應充緩起訴

本件彰化地檢原本要求魏應充餘3個月內,繳緩起訴處分金1000萬元給公庫。但因臺中高分檢檢察長以被告魏應充將漏報銷售額存入系爭帳戶,是否另涉有侵占或背信罪嫌、本案除被告二人外,與他人是否有共犯關係等理由,發回續行偵查。彰化地檢檢察官續查後起訴,本件才進入法院,但後續的起訴範圍也無侵占和背信等罪嫌。本案在考量到這些客觀的事證與過去的實務處理後,彰化地方法院乃給予魏應充得易科罰金刑度的判決。

雖然二審認定魏應充逃稅金額超過2億,但其實魏應充在一審的時候就補繳2億餘元,並繳清罰鍰1億多元。若以犯罪惡性去看,在彰化地檢署緩起訴的資料中,有一件幫助是24間公司逃漏稅,總逃漏稅總額6千餘萬元,也是命其繳交100萬及分期繳納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後,就給予緩起訴處分。連以主業在幫助他人逃漏稅的案件,都可以緩起訴處分的情況下。硬要給予魏應充7到10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讓他不得易科罰金,背後的理由,難道就因為他是魏應充嗎?這種獵巫式的判決,真的能服眾嗎?

《法操》在此絕對不是要提倡逃漏稅的行為,但回到刑法的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當被告已經將稅金補齊,也把罰款繳清的狀況下,其實國家的損害已經被填補。而短期自由刑往往在懲戒教化效果前,就出監了,又因為社會觀感,短期自由刑反而有害於受刑人日後回歸社會。

更甚者,從平等的概念出發相同的事情應該要有相同的處理,同樣是逃漏稅案件,犯後態度良好,承認犯罪,也將罰款及稅款繳清補齊,在這樣的狀況下,法院難道就簡單以「本案逃漏稅額甚鉅,對時任頂新公司負責人之被告魏應充仍不宜過於輕縱」簡單帶過嗎?

本案二審判決書尚未公布於眾,或許台中高分院還有更多的理由。但目前從台中高分院的新聞稿中,台中高分院只有這個理由。讓我們靜待台中高分院判決上線後,再為您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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