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據】拒絕酒測與接受酒測哪個比較划算?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警察局於台北市議會工作報告中表示:根據數據,從102年起,酒駕拒測案件有明顯攀升的趨勢,於105年、106年甚至有破千件拒測案件,比例也從4.8%上升到9%;107年第1季,更已有300多起拒測案件,比例也突破了11%。議員則表示,或許與現行處罰方式不足有關,將建請中央調整相關規定。另一報導指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若三讀通過,則未來拒檢逃逸者將可開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累犯則可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
酒駕拒測人數攀升?
由於酒駕事件在媒體上不斷地曝光,也使得民眾憂心忡忡,政府也積極地提出對策,來因應這類案件。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民眾總是會找出一些方法來規避這類法律的責任,而「拒絕酒測」就是其中一種方法。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台北市警察局從97年到106年間,酒駕舉發案件以及拒絕酒測案件得統計資料:
舉發件數與拒測人數比較圖 (資料來源:台北市警察局;法操制表)
舉發件數與拒測人數比例圖 (資料來源:台北市警察局;法操制表)
從這兩張圖中我們可以發現,拒絕酒測的人數確實在數字上、比例上都有明顯的上升趨勢。但這樣的上升,會不會是與法令變更有關呢?
拒測罰鍰金額提高有用嗎?
民國100年間,立法者鑒於酒駕案件頻傳,導致民眾人心惶惶,因此提高了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的罰鍰金額,從原先最高罰鍰金額6萬元,調高為9萬元。同時,伴隨著此處的調高,同條第3項的拒絕酒測罰鍰,也從6萬元調高為9萬元。
而後來,在102年間,立法者發現酒駕肇事案件仍然居高不下,民眾也對酒駕感到反感,因此放寬了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將原先法官能審酌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的裁量權拔除,改以客觀上的呼氣、血液酒精濃度數據為標準。
然而從上面的數據來看,100年調高拒測罰鍰金額的成效似乎並沒有想像中良好。從隔年101年起拒絕酒測的人次及比例上都可以看出明顯的增加。另外,由於該條例已經強制扣留駕駛人車輛,因此是否扣車應該不是變因。
相較之下,反而在102年刑法修正之後,這樣的狀況有了點轉折。在103年,酒駕取締人數、拒測人數、比例都明顯下降。而這可能又與容易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及警方臨檢的規模加大有關。
因此,透過這樣的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拒測罰鍰從6萬元調高到9萬元,對於抑制民眾拒絕酒測的問題上,數據上是沒有效果的。反而是刑法修正的效果較為明顯,但也只有第1年,在104年以後,不論是酒駕舉發件數或是酒駕拒測件數都是節節攀升。
罰鍰與刑責間的差距
看完上述的數據,大家可能會好奇,究竟刑法的處罰及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罰鍰之間,差距有多少呢?
刑法第185條之3的罰則,在上述數據的起點民國97年以前,就已經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而拒測的罰鍰,則是在100年首次由6萬元上升為9萬元。而就像前面所說的,調高罰鍰所造成的效果,反而不如刑法構成要件的放寬。
這樣的狀況,或許與酒駕民眾的心理有關。假設今天有1酒駕民眾,不確定自己的酒測值是否超過刑法所訂的標準。則在這個時候,就會有以下的選擇:
超過刑法標準 | 沒超過刑法標準 | |
接受酒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元以下罰金 | 1.5萬元到9萬元罰鍰 |
拒絕酒測 | 9萬元罰鍰 | 9萬元罰鍰 |
從上表可以看出,若是駕駛人不確定自己究竟會不會超過刑法標準時,對其最有利的選擇,就是拒絕酒測。這樣的選擇可以迴避掉接受刑事處罰、留下前科的風險,且利用相對較划算的罰鍰,來達到較少的損失。因此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造成拒絕酒測的人數上升也不是毫無道理。
調高拒測罰鍰有用嗎?
雖然我們前面有說到,在上次調高拒測罰鍰的修法後,並未造成明顯的抑制作用。但這樣的狀況可能有與罰鍰金額與刑罰間的差距有些關聯,因此並沒有辦法合理說明未來真的再次調高罰鍰金額後,是否會有預期的成效。因此,究竟該如何設計法規,我們可以待草案出來以後再行研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