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據】你知道政府一年花多少錢在「刑事補償」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你可能基於禮貌,沒有把進入你後院的人趕走,就被人認定是寄藏贓物罪,羈押禁見59天;你可能只是一個司機,撿到乘客的護照和鑰匙就被認為是載外國女子去賣淫的馬伕,羈押63天;你可能搬別人的電腦桌回來抵債,結果被認為是詐欺的共犯,羈押60天;你可能好心幫別人提一下行李,就被認為是跨國販毒的共犯,羈押禁見100多天。
以上這些都是真實案例,透過江元慶老師的撰寫記錄下來的,這些案件,檢察官的作為都讓人匪夷所思。時常以薄弱的證據,就下令羈押禁見。但值得慶幸的是,這些案子,最終都有獲得刑事補償。
在小編閱讀這些案件時,除了對於檢察官的作為感到傻眼外,還有另一個重點在腦海裡飄過,我們的國家,一年到底花多少錢在刑事補償上呢?
過去10年,刑事補償3億8536萬!
從民國96年至民國105年,地方法院共有764人獲得刑事補償,補償金額為新台幣217,227,800元。高等法院則是有318人獲得刑事補償,補償金額為新台幣168,140,600元。刑事補償理由,占最大宗的是「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刑事補償是屬於原處分或判決無罪的機關管轄,高等法院所管轄的案件,通常都會較地方法院複雜。圖(二)是平均每人獲得的賠償金額,民國96年,高等法院平均每人判決金額會如此的高,是因為有兩件案子,一件因貪汙治罪而被羈押1501日,獲判525萬3500元,另一件則是因為殺人未遂被羈押615日,獲判184萬5千。
花這麼多錢在補償,我國補償制度很浮濫嗎?
雖然政府每年花2至6千萬不等的金額,在刑事補償。但從核准率來看,其實有下降的趨勢。至於96年至98年間,有較高的核准率,是因為96年刑事補償法修正擴大了補償範圍,新增少年保護事件、軍事審判事件等補償請求。而在修法的過程中,也有將國庫負擔考量在內,例如擴大高檢署對准許冤獄賠償之違法決定得聲請覆審之範圍。
年別 | 96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地院核准率 | 7.24 | 5.46 | 6.56 | 3.81 | 3.11 | 2.19 | 1.99 | 1.96 | 2.16 | 2.10 |
高院核准率 | 2.69 | 4 | 3.65 | 2.64 | 2.33 | 1.51 | 1.51 | 1.51 | 1.95 | 1.35 |
真的有必要花這麼多錢在刑事補償上嗎?
人民賦予國家權力,使國家得以基於保障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而人民有忍受這樣強制處分的義務。但這些因公益需要而受特別犧牲的人,應由國家依法律予以補償。所以刑事補償,是絕對有必要存在的。
但政府是否一定要花這麼多錢在補償上,則是需要我們去質疑的!在文章一開始舉出的這些例子,有許多是連真正犯罪的人,都說明被告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仍被羈押。而當中最誇張的大概就是寄藏電纜線案,該案中實際去偷電纜線的兩位小偷,分別被判處判拘役60天、40天,都可易科罰金。但被指控寄藏贓物的老張,卻被收押禁見59天!這個檢察官在以現行犯逮補後,直接聲請羈押的決定,是不是顯然違反比例原則呢?
透過實際蒞庭,監督司法揪出法庭上的錯誤,是《法操》長期努力的目標。而在裡蒞庭的過程中,的確也看到了許多檢察官不足的地方。但這些不足,不只是發生在眾所矚目的大案子內,而可能發生在每個人、每個案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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