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號】改了又改,隔了又隔的司法改革!】改了又改,革了又革的司法改革!
一講起司法改革,大家一定都會覺得這真是個跨世代的共通議題,因為好像從好久以前直到現在,司法改革都是進行式,難道司法改革真的是改了又改,革了又革嗎?
二次大戰後,台灣的司法改革歷史上較有意義的事件,應該可以從民國49年8月15日司法官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86號解釋要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均改隸司法院開始。此事的起因是原本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均是隸屬在當時司法行政部之下,而司法行政部,顧名思義,當然就是行政院管轄的部會。大家看到這裡,只要用公民課上過的常識就可以發現,法院居然隸屬在行政院底下,這一定不單純!
可是在釋字第86號解釋作成後,官方一直沒有動作,也就是「尊重」但就只是「尊重」而已。直到近20年後的民國69年7月1日,終於落實釋字第86號解釋的意旨,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改隸屬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並改名為法務部。各位,20年的時間,都可以讓一個小嬰兒變成大學生了!但無論如何,讓法院脫離行政體系,可以說是司法改革重大的一步。
為配合前述「審檢分隸」的落實,當時擔任司法院長的黃少谷在民國69年11月間召開為期2日的全國司法會議。之後到林洋港擔任司法院長期間又在民國77年11月間召開為期3日的全國司法會議,後來施啟陽院長更是在司法院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從民國83年10月間起為期1年。
但直到翁岳生院長任內於民國88年7月間召開為期3日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對於於司法改革才有更具體的決議和方向。該次會議主要的決議事項包括建立家事法庭和勞動法庭等專業法院和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都在之後逐步地落實。可是,關於法院體制變革的決議,迄今尚未有顯著地落實,像是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或是第二審採取事後審等,因為牽連因素過廣,實在不易推動。但無論如何,民國88年這次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除了32項決議和1800頁會議紀錄,確實在實際上有將司法改革的作法真正地實現。不過在社會上,對於司法改革的呼聲,卻似乎不曾間斷過。
又經過十幾年,小英總統當選後為了實踐競選時的承諾,一上任後就積極籌備司法改革會議,雖然以總統身份來參與,甚至主導司法改革,有憲法上關於國家權力分立的疑義,但對於小英總統的態度還是應該予以正面以對。
經過籌備和規劃後,在新任司法院長許宗力院長任內,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終於正式召開。此次會議和以往幾次司法改革會議的不同點主要在於一是開會時間長達數月,二是大幅提高非法律人參與司法改國會議的比例。對於這兩點,我們是採取肯認的立場,大家是想只開2至3日的會議到底能真的討論什麼事?可能都是決議內容都已擬好,才來開會,這樣還叫開會嗎?而且以往對於司法改革議題,大都是法律人在主導,可是司法是攸關全體民眾的大事,當然也應該多讓民眾有機會表達對於司法改革的意見。
經過數月的會議,達成許多的決議中對於避免冤案和增進司法程序透明化,均值得肯定,也期待未來能切實地落實決議想達成的理想。可是此次會議對於該如何改善現有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的機制,包括對於法官、檢察官的選任方式,雖然有所著墨,但總覺稍嫌空泛。
不過,還是不可否認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性,因此我們想整理並提出於此次會議的想法和觀點,來和大家分享。也期待台灣的司法能不斷精進,贏回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如此,方是國家之幸和人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