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官一起來】公開審理更公開!請給我們「法庭直播」
法院組織法第86條本文之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這就是所謂的「公開審理原則」,也就是說,原則上,法院的審理必須公開進行,讓民眾可以自由旁聽,除非有例外情形,否則違反公開審理原則所製作的判決,就是判決違背法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的事由。
現在法院基本上都已落實公開審理原則,讓民眾可以自由旁聽法庭的審理是如何進行。一來可以促進法治教育,二來可以避免所謂的黑箱審判,讓法庭的攻防都攤在陽光下,讓民眾來檢視。
可是,在實際運作上,還是有一些改進的空間。例如:法庭空間過小,所以無法讓太多民眾旁聽。《法操》前陣子前往智慧財產法院,旁聽味全油品案的準備程序,本案是矚目案件,但能進場的旁聽位置卻非常有限,此為一例:因為硬體的限制,反而讓公開審理原則的目的,無法確切落實,實在令人惋惜。
解決法院硬體無法讓有興趣的民眾到場旁聽的最好方法,就是「法庭直播」。把每個法庭正在進行審理案件的過程,透過直播技術,讓每位民眾都可以在電腦前觀看。
法庭直播在技術上絕對可行,只是台灣必須要先修改法院組織法第90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其實,法院審理既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那為何要在法院組織法中禁止攝影或自行錄音錄影?以前或許有其考量(但實在不知考量什麼),可是現在已是資訊公開時代,國會開議都有直播,那為何法院開庭不能直播呢?
加拿大、美國都有開放部分法庭直播的作法,我國以前也曾有重大案件審理由電視轉播的前例,更進步的就是隔壁的中國,已經做到所有法院審理庭直播的程度,連前法務部長羅瑩雪前去參訪時,都相當佩服。
大家常常在講恐龍法官,法官有時被誤會,就是因為民眾對於審理程序不夠瞭解,透過法庭直播,可以讓更多民眾有機會認識法院的運作和法庭審理的進行,這樣才能讓民眾更能理解法官是如何作成判決。
而且來自公眾的外部監督,才是司法體制最有力的監督,這比設置多少個法官評鑑委員會都來得有效。要減少法官審理中不當的行為(如謾罵受訊問人、律師,或是心有旁騖等),就是要強化外界的監督力道,這樣才能有效督促法官忠實履行職務,逐漸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直播正夯!司法改革請記得,我們就是要法庭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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