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共通毛病】別再讓筆錄出差錯:配置速記人員,並開發筆錄記錄軟體吧!

  • 2016-09-26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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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製作是一個很重要,但是常被忽略的議題。刑事訴訟程序會有一連串的筆錄:一開始在警察局,警察會製作警詢筆錄;到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的時候,書記官會作偵訊筆錄;上了法庭,交互詰問、法官訊問都會由書記官做成法庭筆錄。

筆錄會影響檢察官的偵辦方向

為什麼筆錄很重要呢?以車禍案件為例,假設你今天開車不小心撞到人,受害者決定對你提告。警詢時,你說:「我『沒有』看見被害人從馬路旁衝出來,所以煞車不及,才撞上去。」結果,被誤繕成:「我『有』看見被害人從馬路旁衝出來,所以煞車不及,才撞上去。」

檢察官在傳喚你來偵訊之前,最先接觸到的就是警詢筆錄,當筆錄上記載你「有」看見,檢察官的心證和偵辦方向就會認為你「有」過失。若你在檢察官面前為自己澄清的時候,因為跟筆錄紀載不一致,檢察官是不是可能會認為你前後不一,懷疑你在為自己狡辯呢?即便你是真的「沒有」,檢察官心中很可能會認為你「有」。

筆錄對審判結果有莫大影響

到了法庭上,也是相同的情形,法官在開庭之前,先接觸的是檢察官偵訊時作成的偵訊筆錄。如果偵訊時,你說「沒有」,但是被誤記成「有」,法官一看到偵訊筆錄,就會先入為主的認定你「有」。

而且,隨著案情的複雜,開庭的次數增多,膨脹的準備程序導致庭期的間隔少說半個月,甚至間隔半年、一年才又開庭的,也不是不常見。法官手頭上同時處理那麼多案件,不可能記清楚每次開庭說了什麼,最後作成判決時,一定會大幅參考筆錄的內容。如果剛好碰到法官的調動,即便會更新審判程序,接手的法官也會先根據前手法官留下的筆錄來了解案情。筆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至於筆錄是否有可能記載錯誤呢?《法操》發現,即使是重大矚目案件,如我們持續追蹤臨庭的頂新越南油案,在一審時,也曾發生偵訊筆錄打錯的狀況。在釐清頂新製油前董座魏應充是否指示採購越南大幸福油品時,彰化地院審理中勘驗了前總經理常梅峰的偵訊錄影光碟,這才發現被告常梅峰在偵訊時是講「魏應充『未』指示」,但是筆錄卻記載成「魏應充『有』指示」,一字之差,失之千里。所幸當時的偵訊光碟並未遺失或毀損,而也幸好法官當庭重新勘驗,否則這個錯誤的筆錄,很可能會大大影響判決結果。

又例如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也曾爆出偵查筆錄記載不實的爭議,在辯護人聲請勘驗後,最後一審法官也認為偵查筆錄確實有斷章取義的問題,因此裁定以法院重新勘驗的筆錄為準。

由上述兩例可見,連這樣的重大矚目案件,都曾發生過筆錄記載錯誤的問題,更何況是一般民眾的案件呢?

打字速度決定了開庭的速度

筆錄不僅只有正確性很重要,即時迅速也非常重要。如果實際到法庭旁聽,會發現大家講話都好慢。這是為什麼呢?因為目前我國法庭的庭訊筆錄,是交由書記官來記錄,而書記官的打字速度,往往跟不上法庭上的對話速度,因此,大家便常常必須停下來,等書記官打字。

雖然,在這「慢工出細活」之下,法庭的筆錄通常不會出現像意思相反這樣的重大錯誤。但如此一來,記載的內容幾乎多是法官「精簡」後、由書記官記下的內容,這些「概要」是否真能如實表達受訊問人的本意,有待商榷。二來,開庭的速度也會變得極度緩慢,耗費的時間在無形中增加不少。

外包專業繕打員?無法追蹤筆錄錯誤

為了避免上述繕打過慢,導致程序拖延的狀況,在案件比較複雜,或者被告眾多的情況,會外包廠商進行「委外轉譯」。但,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訊問被告、證人等時,要「當場」製作筆錄,之後要向受訊問人朗讀或給他閱覽,最後再給他簽名。同法第43條亦規定,筆錄原則上是由在場之書記官來製作。不符法定程序所製作的筆錄,證據能力不會有問題嗎?

但現行法院實務上,委外轉譯的比例其實也越來越高,書記官在法庭上只簡單打上3、5個字,再由轉譯人員進行聽打。這樣的話,如何向受訊問人朗讀或當場給他閱覽呢?換句話說,當事人根本無從確認筆錄內容的正確與否。

雖然,開庭的過程會全程錄音錄影,但是只有極少數的特殊狀況,才會把光碟調出來重看,並且一一對照筆錄是否正確。而且,萬一錄音錄影設備出了問題,沒錄到影像或聲音,那就真的沒人能知道當初開庭時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只能以筆錄為準。

試想,如果你在法庭中說「有」,但被記成「沒有」;你說「不是」,但被記成「是」,而影音光碟又毀損而無從查證,你該如何還原當時的訊問狀況呢?

建議配置速記員並開發筆錄記錄軟體,法庭活動更流暢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是因為漢字本來就不容易即時記錄,那我們來比較一下,同樣使用漢字的大陸法院,又是怎麼製作筆錄的呢?

《法操》請教大陸當地的法律系學生,得知大陸各地的狀況不盡相同。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編按:審級約莫相當於台灣地院,大陸的審級制度為四級二審,與台灣的三級三審不同),由書記員(相當於台灣的書記官)打字並且即時投影,即時確認。狀況跟台灣差不多,書記員沒有經過專業的速記訓練,但是會考核打字速度。

而北京,法院不僅有錄音錄影設備,也會配置專門的速記員。速記員受過技師訓練,使用速記設備,因此,開庭時所有人都可以正常語速說話。開庭後馬上列印、逐頁簽字確認。雖然如此,在講到一些關鍵的地方時,還是會放慢語速等速記,開庭後也會特地留意該處是否完整。

另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尋求進一步的解決方法。在2016年6月,引進人工智慧取代人力,進行筆錄的製作。人工智慧可以將法庭上的對話,同步顯示於電腦螢幕,準確率高達96.2%。

《法操》認為,我國可以將書記官當庭繕打筆錄的工作,單獨切割出來,另外由專業的速記人員來製作筆錄。或者,開發一套筆錄記錄程式,由語音辨識系統來製作筆錄。書記官只在語音辨識系統記錄錯誤時,幫忙更正。如此一來,我國的法庭活動肯定會流暢許多,書記官也更能專心協助法官審判。

其實,刑事訴訟過程中製作筆錄,不論是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和法庭筆錄,都有必要改善。考量到人力的配置,不太可能每個警局都配置足額的速記人員,因此,《法操》認為開發一套筆錄記錄程式,才是一個釜底抽薪的解決之道。台灣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更是資訊大國,開發這樣的系統,肯定並非難事,期許我國政府能正視此事,實際做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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