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只管起訴、罔顧人權 檢察官充滿瑕疵的正義

  • 2015-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cc by Liz Cas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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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未完備舉證量刑因素判斷之義務,一心只想使被告被判處死刑

媽媽嘴案被告謝依涵,一審、二審遭判處死刑,三審最高法院宣判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仍判謝依涵死刑,全案可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將殺害陳氏夫婦的犯行,分割成「殺人」與「強盜殺人」兩部分,有不同程度的教化可能性,違背經驗法則,且未經實際證明說明謝女有無教化可能性,因而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時作出判決,仍判處謝依涵死刑。

回顧這個案件,兩位被害者屍體被發現後,媒體以獵殺、嗜血等聳動方式大動作的報導此案引領輿論,檢察官也配合的天衣無縫,趁著輿論而濫權羈押呂炳宏、歐石城、鍾典峰等三人,發現抓錯人後苦無證據,便又繼續釋放消息給媒體,利用媒體去幫忙找證據,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而謝依涵坦承犯案後,獵巫並沒有停止,檢察官快速起訴,主張謝依涵惡性重大,無教化可能,求其生而不可得,一心求處謝依涵極刑,甚至嘲諷謝依涵行使緘默權是「編造太多謊言」,檢察官落實的是充滿瑕疵的「正義」。

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指出,死刑案件除「犯罪事實」之認定外,尚須就《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具實清點,使犯罪行為人以「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以完整認識其人格形成因素,使刑罰裁量符合憲法之比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條也明定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但檢察官從起訴時到一審判決前完全沒有舉證謝依涵的精神鑑定報告,是直到二審時才提出由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所做的精神鑑定報告。檢察官如此之作為,真的有用心縝密、負起舉證量刑因素之義務嗎?還是僅以有人死掉就可以做為理由讓當事人陷入「孤立的犯罪人」?

縱使社會大眾認為被告罪大惡極,但檢察官一心只想使被告被判處死刑,與檢察官罔顧對於人權的保障與刻意誤解,根本是忽略法律人應有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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