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所謂「偵查不公開」是平行時空的刑事訴訟法嗎?

  • 2015-04-2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Paul Mison 
圖/Paul Mison
 

【檢調謬誤】檢察官罔顧偵查不公開原則,使案件關係人之人權遭侵犯

 

2013年3月6日驚傳淡水八里雙屍案,士林地檢署指揮蘆洲分局員警搜索並緊急拘提「媽媽嘴咖啡廳」老闆及員工等四人,從此媒體新聞版面上便不斷用誇張聳動的標題及談話放送該案的關係人及案件進度,引起全體國人的關注,「媽媽嘴咖啡廳」也成為網路上的熱門關鍵詞,直到同年4月12日檢察官以強盜殺人等罪嫌起訴謝依涵為止。

在此命案偵查過程,甚至包括偵查內容及案卷內之照片,都能輕易、毫無保留的在各大媒體或談論節目聽聞,有時甚至在檢察署未公開說明前,媒體即以快訊搶先報導。同時我們耳邊好似聽到地檢署發言人時常掛在口邊的「不好意思,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我們不能透露」咦?可是媒體早就鉅細靡遺的告訴大家案件進度耶,我們是活在平行時空嗎?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原則」呢?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三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無罪推定使得任何人在法官判決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並不會被認為與案件相關就烙上有罪的印記。而為了偵查程序的順利,若公開或洩漏偵查進度,亦有可能使得相關證據或證人被湮滅或逃逸。因此為了捍衛人權與偵查程序,偵查不公開原則自然極其重要且不可違反。

這個簡單且重要的基本法律素養,貴為司法機關的檢警單位在遇到重大案件時就全然拋到九霄雲外,我國的媒體與檢警機關關係好似螞蟻和蚜蟲互利共生,檢警若遇到查案瓶頸,苦無證據給社會大眾一個交待,便透露消息給媒體,讓媒體帶著大家一起來當福爾摩斯,幫檢警找證據,而媒體為了收視率,更是拚命搶快、搶頭條、搶風向,變本加厲的製造輿論與全民公審。

而案件關係人的背景不斷被挖出來公開大肆宣揚,案件的手段或是形象更是被形塑的無惡不作、千古罪人,挑起全民看好戲的心態與誅人九族的邪惡因子,謝依涵被強化成貪財噬血的殺人魔,不判死刑正義就無法落實,而呂秉宏、歐石城、鍾典峰三人更是在檢警找不到證據的情況下以不起訴簽結,即便三人已被司法澄清無罪,但社會仇恨的標籤已然烙印在他們身上。

唯有檢警遵守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偵查案件,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偵查不公開、不隨意洩漏偵查機密,人權的維護及正義才有可能被實質地伸張,而非在人心中最邪惡的角落前被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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