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證人》:幫殺人犯辯護的律師是好人嗎?

  • 2019-03-13
  • 法操司想傳媒
每當社會上有駭人聽聞的凶殺案時,擔任此嫌疑犯辯護人的律師,就會成為社會及媒體注目的焦點!媒體常以「惡魔的代言人」作為斗大的標題,而民眾也會認為律師為了錢而不擇手段。但擔任殺人犯的辯護人,就一定是壞人嗎?義務辯護律師,為了被告清白而辯護,就一定是好人嗎?

《證人》是一部2019年上映的韓國電影,內容講述一名自閉症女主角,目擊鄰居家的凶殺案。檢察官依據女主角的證詞,起訴了這個家的女僕,起訴罪名為謀殺主人。而本片的男主角,因為他過去人權律師的形象,被老闆派去協助此義務辯護案件,希望藉此提升事務所形象。

看起來無辜又可憐的女僕、善良單純活在自己世界裡的女主角究竟哪一個人說的才是真話呢?

*以下開始涉及電影內容,防雷警戒!

在我國,自閉症女主角的可以當證人嗎?

證人,是指當事人以外的人,在現場親自所見所聞事實的經過,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到場接受訊問,陳述其在現場所見聞的事實,因此不得回答假設性的問題。所以只要是有在現場有所見聞的人,原則上都可以成為證人,即使是心神喪失或是未成年兒童,都具有證人資格,差別只在於證明力的多寡問題。

在我國,自閉症女主角的證言可以當作證據嗎?

那證明力又是什麼意思呢?大家應該知道,證人需要「具結」,向法院表明會照實陳述,否則願意接受偽證罪處罰。具結簡單來說,就是不會說謊的保證。基本上只要證人有具結,就會有證據能力,但法院是否就會相信證人證詞的可信性,這就屬於證明力的問題。

另外不是所有證人都必須具結。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滿16歲、或因精神障礙,無法理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可以叫他具結。而電影中,女主角僅有15歲,在我國是不需要具結,在電影中,也沒有看到女主角有進行具結的動作。而電影中,我們也看到女傭的律師,一直舉各種打擊自閉症患者的論述,就是想要向法院證明,女主角的判斷不可信。

但若女主角滿16歲,依我國法律規定,她需不需要具結呢?這需要視女主角是否理解說謊會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電影中,女主角雖然有自閉症,但其實不影響她對事情的理解(女主角還是天才),所以女主角若滿16歲,應該可以具結。當然,如果律師還是提出各項攻擊自閉症患者對於認知上的質疑,法官仍可以依自由心證做判斷女主角的證言是否可信。

當律師發現自己的當事人其實就是兇手

電影中男主角,在一審成功幫助當事人獲得無罪判決。但也在後續漸漸發現,自己的當事人其實就是殺人兇手。二審辯論開始,女主角克服了心理的恐懼,再次出庭作證。而這次男主角為了正義挺身而出,不但讓他的當事人當庭認罪,也成功抓出幕後主使者。

但男主角這樣為正義挺身而出的行為,難道不會違反他一開始所說的「保密義務」嗎?當律師做出不利於自己當事人的辯護可以嗎?

真實義務與保密義務

這是律師專業上,相當常被討論的的倫理衝突。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律師法第32條2項「律師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但依據我國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倫理規範第8條:「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律師倫理規範第20條:「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等規定,也可以看到社會上對於律師的期待,仍是希望律師能夠實現社會正義。

而電影中男主角這樣的逼自己當事人認罪的方式,若發生在我國,男主角可能面臨怎麼樣的責任呢?

我國刑法第316條規定了特殊職業人員,不可以無故洩漏職務上知悉的秘密,否則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男主角基於真實義務所陳述的,應該不構成無故這個要件。但男主角這樣的行為,可能會違反業務上應盡的義務,因為他沒有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辯護,依據律師法第39條規定,會被交付懲戒。而懲戒的結果可能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二年以下、除名。」

律師常常會被認為是唯利是圖的人,而這部電影中男主角的老闆,也完全符合貪婪無厭之人的行為,但就如同男主角最後和他的當事人(女傭)所說的,如果她(女傭)願意承認犯罪,男主角會竭盡自己的能力,協助她爭取減刑即進行後續的程序。這也告訴我們,即便是殺人犯,也是有接受辯護的權力。正如鄭捷的辯護律師劉繼蔚受訪時所說:「若鄭捷應下18層地獄,律師有義務保障他訴訟權益,不要讓他下第19層。」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