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台灣重大爭議刑案回顧】盧正案:法官心證與兩條鞋帶
1997年12月18日晚間9點多聯華廣告公司老闆曾重憲接到一通電話:「你太太在我手裡,準備五百萬,不得報警,否則,等我電話」。隔日,在台南龍崎鄉的產業道路旁,發現一名女屍,膠帶纏繞在屍體的頭部及四肢,脖子上0.4公分的勒痕。警察很快就查出了死者身分,她就是是聯華廣告的老闆娘詹春子。
剛開始調查時,並無法從命案現場的客觀跡證指出特定涉案對象。但從詹女停車的位置看來,警方認定詹女在與嫌犯一同離開應該是出於自由意志,故開始往熟人調查。從曾老闆的供述中,有一輛陌生的白色自小客車,這兩日出現在公司前面,開頭是U數字是6211。基於以上這些資訊,警方鎖定了駕駛UF-16211自小客車的盧正。
1998年1月16日,台南市第五分局以「協助調查」名義請盧正至分局問話。盧正這一進去,從下午2點20分到分局後,到隔日晚間9點30分才做完筆錄。而這次的筆錄,是盧正第一份自白,也成了盧正案判決的重要依據。
接受指導的筆錄?
盧正在作筆錄時,除了負責做筆錄的林正斌員警外,另外還有盧正的師母潘敏捷及盧正的朋友,同樣是警察的呂寅樑,也一同在訊問室裡面。從當時的現場錄影可以看到,潘女與呂男時常與盧正交頭接耳,還有寫紙條給盧正。對此盧正及辯護人主張,盧正的自白是接受教導,才會有這樣的回答。
法院認為,盧正訊問時,從頭至尾均未翻過擺在面前的紙張,顯然非依紙條回答問題。並認為潘女在場是要幫忙盧正,而非試圖誣陷他。另外潘女、呂男交頭接耳討論筆錄的行為,明顯沒有影響盧正回答問題。所以認為教導一事,應該是誤會。(台南高分88上重訴758 第225-240行)
對此本案的受命法官蔡崇義,在接受公視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下稱紀錄片)電話訪問中更提到:「你看錄影帶中潘敏捷對他的那種關愛喔,現在當然家屬非常恨這個潘敏捷,說他是什麼靈媒,罵他是靈媒,其實你看他那個錄影帶,感覺得出來他真的是出於一番的好意。」
但其實從紀錄片中我們可以看到,盧正在回答問題的時候,沒有盯著紙條念,但其他時間,仍有看紙條,翻動紙條的動作。而法官又怎麼能確定,每次交頭接耳的內容呢?退萬步言之,撇開潘女與呂男與盧正說話的內容,為什麼在偵訊時,會有無關的人在場呢?
現場模擬成鐵證?
除了偵訊中的自白外,另外一個讓法院認定盧正涉案的關鍵,「現場模擬」錄影帶。法院認為,盧正在演示棄屍過程中,曾因走錯路說:「不是這裡」,又帶警察往後走至正確棄屍地點指出將被害人丟下山谷處。如果這是警察引導的,為什麼要錯誤引導,盧正為什麼又會知道走錯路。據此認為,盧正在偵訊及偵查中所為之自白及犯罪現場表演,均出於本意。
因為這個錄影帶,詹春子的丈夫曾重憲深信盧正是殺害妻子的兇手。因為這句不是這裡,成為盧正棄屍的鐵證,被解釋為在那樣的情境下最真實的反應。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紀錄片導演特別將此段影片重複播放數遍。從現場錄影帶我們可以看到,三個警察與盧正走在前面,一位扶著盧正的背,影片中,先出現一句不是這裡的台語,過了10秒之後盧正才說不是這裡,又往前走了一段後,錄影中斷,往回走,直到快到案發現場,有人突然用台語說「拉著拉著」,盧正等人才停下來,旁邊的人手指向路邊的草叢,問是不是這裡?攝影叫盧正指,盧正舉手指著草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錄影帶,是第二次的現場模擬,第一次現場模擬並沒有提供錄影帶,在紀錄片中,也有對此特別詢問本案的受命法官蔡崇義。
問:「法官知道現場表演錄影帶有兩捲嗎?可是第一捲你們跟他們調他們都沒有拿出來。」
蔡法官答:「但是我們不能說他們沒有他們沒有拿出來,那個就是錯的啊,我們也有催他們把所有錄音全部都拿出來。」
問:「因為我有側面聽說第一次現場表演過程其實不太順利」
蔡法官答:「如果這樣講的話你能夠去採信嗎?你就不採信第二次的錄影嗎?」
問:「第一次和第二次錄影的差距不是滿明顯的嗎?不用去了解嗎?」
蔡法官答:「在我的看法這只是一個旁證而已。」
缺乏客觀證據 所有利於被告的證詞皆不足採信
有利盧正的事證 | 法院的認定 |
一、證物: 本案除了兩條鞋帶外,不論是現場的毛髮、透明膠帶及公用電話筒上採擷之指紋經送鑑定結果,都與盧正無關。 |
盧正在接受偵訊時表示,沒有戴手套,但是有戴襪子。法院認為「尚難以扣案之證物上未發現被告之指紋即否定被告犯罪。」 |
二、勒索電話: 曾重憲與盧正認識多年,但接到的電話與盧正的聲音完全不相同。 |
曾重憲接電話時人在車上,開著車窗,車外車聲嘈雜,通訊品質不良。法院認為「尚難以被害人曾重憲未能認出被告聲音,即認電話非被告所打。」 |
鞋帶究竟是否為凶器,其實有很多爭議。除了鞋帶寬度及花紋的爭議外,鞋帶上並沒有明顯的髒污,雖然法院解釋,詹春子並沒有外傷,所以沒有污漬屬正常。但只要化驗鞋帶上是否有詹春子的皮屑等就可以確認鞋帶是不是凶器。而戴襪子纏膠帶,那麼膠帶上應該可以檢測到襪子的纖維等。這些物證,當時有進行調查嗎?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有疑為利被告原則,在「尚難認為」的狀況下,不是應該做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嗎?
有利盧正的事證 | 法院的認定 |
三、自白任意性: 盧正翻供稱自己受到限制自由並刑求,在警察的威脅利誘下,才做出這樣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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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盧正因為曾經擔任過保安警察,所以身分特殊,正因為擔任過警察,盧正也應該了解:「擄人勒贖乃唯一死刑之重罪,其認知上豈有可能認僅關個一、二年就可以出獄,因而隨便認罪?而其如因此入獄,與親人可能永遠隔離,又豈有可能為區區之五十萬元或一百萬元承擔死罪之理?」。
有利盧正的事證 | 法院的認定 |
四、其他有利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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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這些整理,我們可以看見,法官對於盧正都是以最不利的態度,去看待全案的事證。在有罪推定的狀況下,就用兩條不能確定是否真正為凶器的鞋帶以及被告不能確定是否受到利誘、威脅的自白內容,判處被告死刑。
蔡崇義法官在紀錄片中受訪的最後一段話表示:「其實我當法官以來,我總是說我對我的判決負責,那麼有人要偏袒啦、扭曲啦、去斷章取意,其實我們不會很介意,那你說這個法官亂判,這個法官草率,我想你有你的看法。我認為在良心上,我已經很努力去做這件情了。」
當然,在這件事情上,並沒有找到另一個兇手,也沒有人可以保證,這件事絕對不是盧正所為。但至少從現在客觀上的所有罪證來看,盧正案的確有非常多的問題。是否真的有誘導訊問?盧正在警局前30小時,究竟發生了什麼事?真的如同員警所說的,可以隨時離開嗎?
就如同蔡崇義法官在紀錄片中所說的「不能否認,警察局如果說正式開始36小時全程都有錄音,今天可能這樣爭議就沒了啦」但在沒有這樣的錄音錄影的狀況下,不論是受限於經費的考量或是警方的偵訊手段?這樣對被告的不利益,該由被告承擔嗎?連有疑為利被告這樣刑法基礎中的基礎,都沒有辦法做到的判決,真的是符合良心的判決嗎?
※此案的受命法官蔡崇義,於2017年3月1日接受蔡英文總統提名監委。任期107年1月22日至109年7月31日。(總統府公布第五屆監委補提名人名單 總統盼強化監院「守護人權」與「監督政府」)
※監察院糾正:臺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5分局偵辦盧正擄人勒贖案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均有違誤案」糾正案,被糾正的機關包括:警政署、臺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 5 分局。
重要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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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七五八號
紀錄觀點《島國殺人紀事2》
播映地點:台南全美戲院(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187號)
入場方式:免費入場(僅開放300個座位,報名盡速,以免向隅)
播映內容:《島國殺人紀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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