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不能體罰兒童,可以體罰大人嗎?

  • 2018-08-23
  • 法操司想傳媒
 Korean Punishment

在過去體罰在校園相當的常見,「白蚯蚓」、「藤條」、「椅子的木板」等等,都是小時候常見的體罰用具。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校園體罰已經被法律禁止,雖然如此,我們還是可以看見許多體罰的新聞仍充斥在社會中。且除了兒童體罰外,有時候也會看到成年人被體罰的新聞。

根據媒體報導,一名年輕男子,因為業務量沒有達標,被主管處罰深蹲60次。隔天大腿肌肉酸痛,沒想到到第四天疼痛到無法走路。在主管的陪同下到急診就醫,發現已經是「橫紋肌溶解症」,若無適當的處理,嚴重者可能會造成致命性的急性腎衰竭。

體罰「零」容忍

對學生的體罰,教師其實一直都沒有法律的依據。就連對於孩子有懲戒權的父母,是不是能打小孩,都是具有爭議的,過去法操也曾撰文分析此議題。但針對校園體罰,已於2006年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明文禁止對學生進行體罰。以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但體罰並沒有因此而消失在校園中,根據教育部統計,從2006年至2016年,仍有890名教師因體罰被懲戒。吳思瑤、許智傑等16名立委,為此提出了「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可以透過修法,讓相關的懲處規則可以提升至法律的位階。

對成人體罰可以嗎?

在過去體罰的行為也有可能是國家給予懲罰的一種,例如古代的宮刑、劓刑、笞刑等。隨著民主發展,人權意識抬頭後,越來越多的國家,認為這樣傷害人體的刑罰,是不人道及侵犯人權的,但目前還有部分國家維持鞭刑。

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這樣的肉體刑罰,但在職場上有工作規則、在軍中有上命下從的指揮命令權,在這樣的狀況可以體罰嗎?提到成年人體罰,就會讓人2013年的洪仲丘事件。洪仲丘在禁閉期間,被要求做高難度的伏地挺身,最後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雖然基於軍令或工作契約,這些體罰可能是經過成年人同意的督促或警惕行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上即便是受人囑託或同意的自傷行為,若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即便是得到他人同意,還是需要負刑法上的責任。

如果體罰導致身體傷害,就可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若造成死亡的結果,更有可能構成傷害致死或過失致死的結果。以洪仲丘案為例,雖然法院的判決刑度上,讓社會大眾不太能接受,但這些涉案人士還是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假借公務上權力故意剝奪他人自由等罪論處。

對於是否該體罰,一直都是眾說紛紜,有些人認為,台灣不適合零體罰「小孩不打不會乖」;有些人則認為,體罰會造成身體及心理的傷害,另外基於人權的尊重,不論是成年人或是未成年人,都應該保有最基本的「人性尊嚴」。但撇開這些意識形態的討論,我們可以從更科學的角度去看這件事,長時間維持固定動作或超過身體能負荷的體能操練,都可能對人體產生致命的影響。不論對象是成年人或未年人,都不該疏忽或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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