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安樂死--生存權與人性尊嚴的兩難抉擇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長期推動安樂死合法化的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將於台灣時間2018年06月07日下午於瑞士執行安樂死,許多媒體人對此表示不捨。
人可不可以決定自己什麼時候死?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漫畫之神手塚治虫大師的名作《怪醫黑傑克》(舊譯《怪醫秦博士》)呢?如果有看過這部作品的人,相信對於與以高超技術拯救病患的黑傑克相對、積極協助病患安樂死的奇利柯醫生(ドクター・キリコ)有些印象吧。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奇利柯醫生的做法真的就是錯的嗎?
自有法律以來,殺人罪就一直存在於法律條文中,但這邊的「人」究竟包不包括自己,則是一直以來被討論的。可能是因為有些宗教認為「自殺」是一種違反教義的行為,因此在部分宗教色彩濃厚的國家,就曾經立法禁止自殺,甚至以刑法處罰自殺行為、或要求強制治療。當然,現在大多數的國家都已經不再將自殺視為一種犯罪行為。
在法律上,自殺多被認為是兩種基本權的衝突:被視為最基礎的人權的「生存權」、與體現一個人身而為人的「人性尊嚴」。自殺行為的矛盾點在於:當一個人認為自殺可以確保自己身而為人的人性尊嚴,而我們卻必須要保障其生存權時;又或者相反的當我們許可一個人自殺以保障其人性尊嚴,但卻容許其剝奪自己的生存權時,究竟這兩者哪一個必須優先。
有一種觀點認為,生存權是憲法上最上位的權利,沒有生命或無法生存,便沒有其他權利可言;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生存權並不是絕對,人是可以為了自己的尊嚴自主決定自己的生命的。簡單地說,以想要安樂死的重病患者為例,究竟我們要以生存權為重想盡辦法讓她痛苦得活著;還是要尊重他的人性尊嚴,讓他有尊嚴地死去。當然,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其他觀點,但目前仍沒有定論。
安樂死在台灣合法嗎?
回歸台灣現行法,究竟我們容不容許安樂死呢?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依照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我國容許醫生在病患的同意下,不積極對病患進行治療。但是,並沒有法律容許醫生在病患同意的情況下,積極地協助病患自殺。如果醫生提供病患自殺的協助,則反而會出現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的問題。
簡單來說,依照我國的立法模式,我們並不會處罰一個人的自殺行為,但處罰協助自殺的行為。這樣的立法或許是站在生存權至上的立場考量,雖然不會處罰自殺行為,但不容許積極地協助想自殺的人自殺。安樂死是醫師在評估病人狀況後,提供藥物給病患,整體來看就是一種幫助自殺的行為。
然而反方向思考,釋字第603號解釋認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這個觀點肯定了人性尊嚴應該受到憲法保護,且屬於憲法中最重要的一環。如果這樣的理解沒有錯,且我們認為人性尊嚴包括了人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人生、生活等等,那就應該要容許人們能夠自主決定自己什麼時候要死亡,也就應該要容許安樂死的存在。
目前,我國針對安樂死問題仍爭執不休,這可能也與儒家觀念、或宗教影響的背景有關。在生命至上的觀點下,死亡但是我們不妨換個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已經活得沒有尊嚴的時候,這個人還真的「活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