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慶富案】派出所出包,放走慶富少東潛逃海外?
圖/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 翻攝
2018.10.31更新:在慶富少東棄保潛逃後,高雄地院於6月4日重新召開羈押庭,董事長陳慶男從原本800萬元保證金加保至1億元,因籌不出保釋金,被解送高雄看守所收押。於10月30日延押庭中,陳慶男提出降低保證金的聲請。
高雄地院考量陳慶男目前所得財產狀況,資力狀況確實不若從前,不適合直接以起訴書所認詐貸金額63億餘元做判斷,而應衡量被告陳慶男現階段之資產狀況,酌定足以約制其到庭就審之適當保證金額度。另外陳慶男近78歲高齡,考量到陳慶男身體狀況以及日後醫療需求,權衡之下,讓陳慶男接受醫療維持健康,更利於法院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
高雄地院裁定,陳慶男自2018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如果可以追加提出新臺幣32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但必須每日至警局報到2次。
2018.11.06更新:根據新聞報導,2018年11月05日,高雄地方法院針對慶富董事長陳慶男之羈押案件重為裁定,並提高交保金額為5200萬元。但因陳慶男表示無法於籌足,因此於同日晚間還押高雄看守所。
2019.02.25更新:根據雄院新聞稿,陳慶男繳納32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每日需至派出所報到兩次,另須提供24小時不關機之手機門號及陳報平日使用之車牌。
准予停止羈押理由:
1.法院應依訴訟進度隨時「重新」、「實質」審視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
2.具保金只要可以確保日後被告到庭,視具體狀況予以衡量酌定,具保金不見得要與犯罪所得相當。
3.查:竭盡所能湊到3200萬,無力再提出更多交保金。另外,因為本案案情複雜,顯然無法於僅餘之押期內審結,當羈押期屆滿,被告就會被釋放,釋放後即便被告違反防止逃亡之命令而拒不到案,雄院亦無從再行羈押被告。偵查中僅800萬具保金,實不足擔保未來之審判、執行。
慶富造船公司與2014年得標獵雷艦案合約後,為了籌措造船金費,向九家金融機構進行聯合貸款205億台幣。在2016年5月底,慶富前執行長簡良鑑檢舉慶富,為取得參與海軍獵雷艦的資格,將公司資本額從5億元不實增資到30億元。而當初要借給慶富58億的一銀,也未撥款給慶富,因為慶富貸款的抵押品只有製造獵雷艦的合約。
以上的種種引起外界質疑,檢調介入調查,懷疑慶富涉嫌用假文件向多家銀行詐貸。2018年2月12日,高雄地檢署依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洗錢、銀行法的詐欺及背信等罪嫌,起訴慶富董事長陳慶男一家三口和前執行長簡良鑑、顧問李維峰等五人。
副董事長陳偉志棄保潛逃
在偵查的過程中,慶富董事長陳慶男以800萬元、副董事長陳偉志500萬元、董娘陳盧昭霞以10萬元、顧問李維峰以50萬元、慶富前執行長簡良鑑以300萬元交保。全案在檢察官起訴後,由高雄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法院在5月22日主動向派出所調閱陳偉志的簽到簿,才發現陳偉志從5月6日就沒有報到,立刻發布拘票,但為時已晚,陳偉志已經不見蹤影。
派出所員警會成立縱放人犯嗎?
針對陳偉志未按時報到,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的羅姓承辦員警坦承疏失。對此高雄市警察局,決定將新莊派出所長黃立凡記過2次,調離主管職務,左營分局偵查隊長蔡信助、分局長蔡文峰各記過1次,羅姓承辦員警行政責任查明後議處。
員警這樣疏忽,未即時通報的是否會構成縱放人犯呢?依據刑法第163條規定,員警這樣的行為,並不會構成縱放人犯,因為陳偉志並非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而刑法瀆職罪章,也沒有針對此行為的規範,所以依現行法,員警並不會受到刑法處罰。
但陳偉志其實是在前鎮分局報到,因變更住居所改向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報到,在報到55天後消失,左營警分局卻沒有依規定即時通報,這樣的情勢發展,實在李組長眉頭一皺,感覺案情並不單純。
人犯、嫌犯在警察手上逃脫並不是第一例
曾經轟動一時的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貪汙案,在有罪判決確定後,白鴻森以心臟開刀為由,保外就醫,在兩名員警的在病房外監控下,白鴻森還是成功潛逃至中國。雖然最後白鴻森已經被遣返回台灣,也因脫逃被判決1年2月有期徒刑。但為什麼人犯可以輕易脫逃?警方對於嫌犯、人犯脫逃的敏感度、預防脫逃的手段是否都應該再加強。
目前陳偉志已經被通緝,因為陳偉志的潛逃,董事長陳慶男的逃亡可能性大增,法院將保釋金增加到1億,已經被解送高雄看守所收押。現階段除了要快點把陳偉志抓回來,也要進一步去追究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報到簽到制度是不是應該有更加完善的監督機制,或是與現代科技結合,不要以紙本簽到的方式,讓嫌疑人以指紋,數位方式簽到,若有中斷,可以立即向上呈報,讓法院或檢警機關能夠做出及時的處理。在法律規範上,也該更加完備,對於疏忽的公務員,進行實質究責,以避免潛逃的案件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