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司法院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架構之簡評
司法院日前發布新聞稿,宣布為了實現「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架構」,現在已經研擬完成大幅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尤其將重心擺在二、三審的改造上,究竟這次預計的修法方向修了什麼?又可能會帶來什麼影響?本文以下一一介紹。
採行分流制刑事訴訟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的說明,這部分的修正是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中心思想。所謂「明案」、「疑案」,按照司法院新聞稿的定義,是以「被告是否承認犯行」和「案件罪刑輕重」來區分。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承認犯行,而且被告所涉犯的罪屬於輕罪,就會被歸類為明案,在審理程序上會大幅簡化,甚至擴大「認罪協商」的適用。
這個改革方向的背後理念很能理解,完整的刑事程序往往曠日廢時,需要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當事人經歷長時間的訴訟攻防後,無論最後結果是好是壞,通常都已經筋疲力盡、傾家蕩產、名聲掃地。所以司法院才會以分流制為目標,以期將司法資源投注在那些真的有疑點的刑事案件上。
但分流制也會有相對應的漏洞,例如刑事程序的公務員為求盡速結案,而引誘清白的嫌疑人承認犯行。或是犯罪的當事人利用承認犯行,以換取較輕的刑責。在這些情形下,要如何落實「明案」的救濟,也是必須思考的。
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
依據司法院的新聞稿,將強化「準備程序」的效力。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以前,可以先進行準備程序,所謂準備程序,就是傳喚案件當事人與關係人到庭,針對爭點和證據進行整理,釐清當事人對案情的哪個環節有爭執、對哪個環節沒有爭執,以及雙方要提出哪些證據(譬如要傳哪個證人?要拿哪些證物出來?)。
準備程序有助於讓審理程序聚焦,例如在一樁殺人案的審判中,如果檢方和被告已經在準備程序中同意警方找到的刀子就是兇器,那麼這個問題就可以不必在審理程序中討論。但依現行法規定,準備程序並非必要,承審審判長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在審理之前先開一庭準備程序。
而司法院的新法似乎打算將準備程序變成審判前必經程序,並且將準備程序的效果加強,法院應該在準備程序中決定雙方想要提出的證據,是否有提出的必要?是否可以提出?而且如果訴訟雙方在準備程序中沒有及時提出證據,那麼那個證據就不能在後續的審判程序中提出。凡此,應該都是為了強化準備程序,以節省審判程序的時間與成本。
第二審採事後審兼續審制
司法院新聞稿上昭示了兩大改革方向:「上訴二審法院應有法定事由」以及「貫徹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首先,依據現行法規定,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都可以上訴到第二審,並沒有要件限制。但現在司法院新聞稿指出,修法後,上訴二審必須要有法定事由。顯然是為了落實二審法院「檢查一審法院是否判不好」的監督角色,而不是取代一審法院「從頭到尾重新再審一次」。當然,司法院沒有在新聞稿說明增訂了哪些事由,在此我們無法進一步評論。但關鍵在於,一旦限制了上訴二審的法定事由,是否就代表某些案件一旦一審判完,就沒有提出上訴的機會?若是如此,是否會違背司法權「審級救濟」的大原則呢?
其次,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就是說如果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審法院就算覺得一審把被告判得太輕,也不能改判更重,最多只能駁回上訴。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告怕被判更重,而不敢提出上訴。但現行法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使限縮在「刑」的不利益變更禁止,但感化教育、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卻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於是實務上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案例:被告一審被判2個月有期徒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雖然改判緩刑,卻也下達了1年的保護管束,結果被告在未來的1年需要定期向觀護人報到,自由被限制的時間反而延長了。所以司法院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延伸到刑、從刑與保安處分等範疇,想必是注意到這樣的情形。
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所稱,新法對於第三審的改革可說幅度極大,甚至顛覆了現行第三審上訴制度。
現行法下,原則上所有案件的二審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除了部分輕罪是不能上訴到第三審的。但新法將要廢除這種限制,改採嚴格法律審的觀點作為要件。也就是說,一個案子能不能上訴到第三審,無關乎案件輕重,而是案件內容是否涉及「原則上法律重要性」。但這樣的要件限制,是否真的能讓第三審限於嚴格法律審,還值得觀察。畢竟事實與法律之間,往往有許多模糊地帶,例如原審對證據的解讀不當,究竟是事實認定錯誤?還是法律上證據法則的適用不當?諸如此類的問題,都足以挑戰司法院將第三審改為嚴格法律審的嘗試。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審判決也將採取和大法官一樣的不同意見書制度。也就是說,如果參與審判的法官,有與多數意見不同的想法,也可以寫出不同意見書。這樣的做法,是否能讓第三審判決變得更加豐富,值得繼續觀察。
強化被告辯護倚賴權之保障
面對龐大司法機器與繁雜刑事程序的被告,如果沒有律師協助,很有可能會驚慌失措,無法為自己好好辯護,甚至一時失察而說錯話。因此一直以來,強化律師對案件當事人的協助,都是刑事司法的大課題。
這次司法院新聞稿所揭櫫的強化被告辯護權,應該也是本著相同的理念。所以才會要求法院在第一審準備程序時、第二審還沒審理前,如果被告沒有找律師,法院應該為他們選任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不同於現行法,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人(例如精神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等)才能讓法院為他們選任辯護人,新法似乎打算讓所有被告都能獲得法院為他們選任辯護人的機會。司法院應該是想藉由新法,讓每個人在刑事程序第一審都能盡量獲得律師協助,一方面讓被告在程序中有專業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藉由律師的幫助,更增加司法審理的效率。
但在新法的架構下,仍然會產生一個空窗期。那就是當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依法律規定,必須提出「具體理由」。但一般沒有法律專業的當事人,恐怕很難清楚表達上訴的具體理由。而新法要求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人的規定,並沒有涵蓋到第一審與第二審中間的空窗期,因此就有可能發生被告不滿第一審判決,但只是因為不會寫「具體理由」又沒有律師協助,導致第二審上訴不合法被駁回的情形,或許也是值得司法院注意的。
以上,簡單評論這次司法院新聞稿所揭示的「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架構」,究竟有哪些制度上的變革。當然,到底新法的規定內容如何?實際施行後的成效如何?都是值得未來繼續觀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