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擅自漢化可不行!--著作權法的改作、重製、及散布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日本警方公布逮捕5名中國籍漢化組成員,理由是他們涉嫌擅自翻譯漫畫並上傳中文網站。翻譯作品包括遊戲及漫畫等等,據稱這也是日本警方第一次逮捕漢化組的中國學生。
漢化行為涉及「改作」權的侵害
首先,就讓我們透過台灣的著作權法來看看「漢化」行為有哪些「刑事責任」吧!
所謂的「漢化」,是指將外文資料、影視作品及遊戲等等翻譯成中文的行為。在遊戲、漫畫普遍沒有中文化或中文化進度緩慢的幾年前,「漢化」成為了讀者、遊戲玩家理解作品內容的最快方式。即便到了官方中文化活動盛行的現在,仍然有許多漢化組持續運作著。
然而,「漢化」行為卻存在著著作權法上的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定義的「改作」行為,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的行為。著作權法第28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為衍生著作的權利。同時同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漢化組將日文、英文等語言的作品「翻譯」成中文,就是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改作」行為,而這樣的改作行為依據第28條的規定,是專屬於著作權人所有,除非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不得隨意改作。 由於漢化組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就進行原著作的「改作」,就有可能會依據第92條負擔刑事責任。
將漫畫、遊戲上傳網路的行為涉及「重製」及「散布」
然而,通常漢化組並不是只有「漢化」,而是同時將翻譯成果與原著作打包一起上傳網路。而這些,就又產生其他的問題了。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定義,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第12款規定,散布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同時,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以刑罰;同時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也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漢化組將漫畫、遊戲翻譯後連同圖片一起上傳到網路上,除了「改作」外,同時也必須將原始著作複製一份。而這樣複製原著作物的行為就是著作權法第3條中的「重製」;而上傳網路供公眾閱讀,就是「散布」行為。漢化組「重製」並「散布」的行為,依據上面說到的第91條及91條之1的規範,就有可能要負擔刑事責任。
部分著作權侵害變成「非告訴乃論之罪」?
一直以來,著作權侵害行為的刑事責任,必須要經過著作權人合法提出「告訴」後才能起訴與裁判,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告訴乃論之罪」。但目前仍在協商中的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之中,在有關著作權的條款裡就曾出現過將部分著作權侵害類型修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要求。若是照這樣的條款進行修法,檢察官若是要讓侵權人負擔刑事責任,就不需等待著作權人合法提出告訴,便可以依職權起訴,法院也可以逕為裁判。
然而這樣的修正方向在日本國內引起了許多人的反彈,其中知名漫畫家赤松健就認為這樣會衝擊到日本二次創作的市場,也有國會議員公開表示反對這樣的修法。當然不只在日本,台灣每年也有幾十場的同人販售會,許多的人也在進行「二次創作」,若台灣未來也想要朝這方面修正,會對這樣的活動造成多大的衝擊,仍須要大家持續思考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