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到底有沒有「恐龍」?還原浩鼎案現場狀況!
因為「旁聽合議庭 才知道恐龍在這裡」的投書,引起了士林地方法院的重視。士林地方法院還特別發新聞稿,向民眾說明當日情況,表示投書內容並不屬實。且特別澄清:「經清查本院該案之『民眾旁聽名冊』,上開審理期日並無名為『李宗吾』其人到場旁聽。署名「李宗吾」之投書者是否確實到場旁聽、其所指之上開開庭情節是否出於親身見聞,即無從可考。」
究竟審理當時,的情況是什麼?有沒有投書裡出現的事情呢?就讓當日有親臨現場的法操,來告訴您!
程序之進行悉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相符?
本次開庭,的確是由辯護人、檢察官先行詰問,最後在由審判長詢問證人。但如同《法操》先前所撰寫的【1213浩鼎貪汙治罪案】「激動的審、辯 vs. 消失的檢察官」一文中提到,當日的詰問程序,檢察官完全沒有發揮功能,反而由審判長,獨挑大樑,進行了一場激烈的詢問。
由法官進行主要訊問,真的符合刑事訴訟法嗎?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脫離過去的糾問色彩,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糾問,顧名思義,就是像過去包青天審案一樣,由法官進行主要問案以及證據的調查。而當事人進行主義則是,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本次開庭,法官真的是為澄清事實真相而進行訊問嗎?
法官有無誘導證人回答?
為什麼投書者會認為,法官在誘導證人回答呢?而審判長詢問的時間真的非常的長,裡面大大小小的問題也非常的多。小編舉出兩個關鍵的問題作為例子。第一,關於潤雅公司派員至中研院學習,是否需要收費?第二,選擇技轉廠商時,是否會尊重研發人員的意見?
首先,「關於潤雅公司派員至中研院學習,是否需要收費?」這個部分,審判長從證人與潤亞公司協商的信件中,拿去前幾版的合約,詢問證人在最初擬約時,是否認定這個派員學習是否要收費。但派員學習的條款,其實是後期才制定出來的。審判長,一直拿著與派員學習無關的約款,詢問證人,當初立約時是否有要收費?證人一直想說明,那個約款並非派員學習條款時,法官還質問證人,「為什麼不回答他的問題?」
被告辯護人看不下去,跟審判長解釋,那個約款是約定技轉公司,可聘用研究人員至公司擔任顧問,顧問契約可以另行約定之。聽到辯護人的回答,審判長表示:「這是辯護人的回答,不是證人的回答。」但又在證人回答後,開始質疑顧問費是要給研究人員,還是給中研院,甚至還當庭質疑證人,告知證人有關契約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這段詢問真是讓在場的法操看的「霧沙沙」,審判長先是誤會約款的意思,事後又在以不存在於技轉合約中的顧問合約去質疑證人對於民法契約概念的理解?到底是想問出些什麼呢?
另外,「選擇技轉廠商時,是否會尊重研發人員的意見?」這部分,由於技轉不像一般定型化契約,有許多條件可以考量,在證人解釋他會考量廠商能力等指標時,審判長質疑證人不照他的問題回答。隨後,審判長自己作了一個假設:「假設廠商能力都相同時,妳會不會尊重研發人的意見?」證人回答,如果是這種情況,他會尊中研發人的意見,因為這些研究成果都是研發人辛苦培育的。
審判長又問那如果研發人選擇授權金較低的廠商,妳仍然會尊重研發人的意見嗎?都不用考量其他因素嗎?不用考量中研院的利益嗎?證人回覆表示,研發出的技術,通常離商品化都還有一段的距離,研發人員是最熟悉此項技術的人,若能廠商和研發人能有好的合作,所帶來的利益是非常大的。
當然審判長在問題,都會有自己想釐清的疑問,但審判長應該要秉持的客觀中立的角色,而非每個問題都可以看到他的特殊立場的詢問證人。
查「民眾旁聽名冊」,有種被監視的感覺。
因為浩鼎案是重大矚目的案件,為維護法庭秩序,須配戴旁聽證入場。而旁聽登記旁聽時,會需要填寫旁聽登記單,上面會記載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所以每個人的身分都是可以被特定的。而一有投書,馬上就去查撰稿人的姓名。讓人有種被監視的感覺!
旁聽登記的功能,難道是來監控開庭過後有沒有人亂講話嗎?
既然士林地方法院經過調取開庭錄音檔聆聽結果,認為當日開庭並沒有問題,何不公開錄音檔供大家公評。或著我們可以採行更簡單的作法,直接進行「法庭直播」!讓每個關心浩鼎案的民眾,都可以看到法庭進行的狀況,不會因為沒有領到旁聽證就無法旁聽;同時,也避免法院受到不實的指控,也能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體現的現實的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