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鄭性澤戳破的司法面貌
鄭性澤案,「出生」在部份檢察官及法官追求「證據女王」的那個年代,那是個對「被告自白」走火入魔的年代。在那個刑事司法時期,只要被告寫下自白、承認犯罪,幾乎等同於就是警察宣告破案的證書,進而成為司法官得以速審速結的「法」寶。
來看看鄭性澤案的演進時程:殺警命案發生於民國91年1月5日,檢察官在同年2月22日起訴,同年11月19日被一審判處死刑。才短短不到11個月,鄭性澤會被快速偵審的其中最重要關鍵,就在於他當年親筆寫下「自白書」,承認槍殺了豐原警察分局刑警蘇憲丕。
在那個「自白 = 證據女王」的司法年代下,雖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可以做為判決有罪的唯一依據,司法人員仍然應該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以查明自白是不是和事實相符(第156條第2項)。但是,有不少檢察官及法官為了求快速結案,在「被告都承認了,還有什麼好查的?」心態下起訴、判決。
於是,即使鄭性澤被捕後聲稱遭到警方刑求,並舉證身體出現許多傷痕,但他依然被判處死刑。箇中原因即在於,經手此案的司法官只看到鄭性澤承認殺警的自白書,沒有去查自白書背後的刑求斑斑血淚。
部份檢察官、法官的應該調查而沒有調查,主觀且偏聽的採認被告自白,更加助長了司法警察為求破案,而無所不用其極地取得被告自白書。於是,被告自白成了司法人員的「強力春藥」,伴隨衍生了威逼、誘訊、脅迫……等等不當取供手法。漸漸的,冤案浮升。
鄭性澤案,就是「出生」在那樣的年代裡。但是,此案「成長」背景卻是個充滿改革的年代。
民國92年,也就是鄭性澤被控殺警的隔年。在歷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洗禮後,司改風起雲湧,台灣刑事司法在這年跨出新的里程碑──大幅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政策並且採行「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要定人有罪,證據必須要達到不會令人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一旦發生「罪證有疑」的情形,在「利於被告」的基礎下,就不能夠斷人入罪。這是個「無罪推定」的刑事司法時期。
然而,鄭性澤案戳破了這個刑事司法改革的面目!
因為,民國92年起,「無罪推定」政策施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開始進入法庭。也是在這一年,鄭性澤案此後進入二、三審審判階段。但是,即使鄭性澤被控槍殺警員,但手槍上沒有他的指紋;即使有證人指證鄭性澤在槍戰現場沒有動身,但他仍被認定移身持槍射警;即使看守所驗傷顯示鄭性澤被押時身體有傷,警方疑似涉嫌刑求……在全案即使有多處「罪證有疑」下,鄭性澤仍然沒有獲得「利於被告」的司法對待,終至死刑定讞。
何況,當年案發之初,鄭性澤被移送檢察官複訊時馬上翻供,表示他會做出殺警自白,是遭到警方以灌水、電擊、毆打等等方式刑求。但是,司法不僅沒有追查真相,甚至還幹了一件離譜的事:鄭性澤被判死刑定讞、聲請再審時,駁回的人卻是曾經判他死刑的法官!
民國92年,司法當局邁開司改大步伐,展開改革新頁。按照道理來說,人民對於司法應該別有一番新風貌;但實際上,人民仍對司法迭有怨言,且風評日下,甚至有高達84%的百姓不信任法官。
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崩落至此,成因複雜,除了司法院該被究責之外,行政院也難以逃卸責任。因為,在刑事司法體系裡,審判身處下游端,位在上游的司法警察(調查員、警察、憲兵),以及位在中游的檢察官,統統隸屬於行政院。以鄭性澤案來說,當年涉嫌刑求逼供、非法取得自白的警員,以及僅憑一紙自白書就起訴的檢察官,難道沒有一絲責任?
從死刑定讞、到等待槍決、再到改判無罪,鄭性澤歷經一場「死囚的司法奇幻漂流記」;在這齣戲碼中,主角固然是鄭性澤,但警察、檢察到審判體系都是「最佳配角」,因為,他們統統被重重摑了一掌!
從鄭性澤案歷經的台灣刑事司法成長史來看,不管是過去的「證據女王」年代,還是目前這個「無罪推定」時期,看來,兩者沒有差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