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蔣友青涉妨害自由罪】累犯竟可獲得「緩起訴」?

  • 2017-03-22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媒體報導,蔣友青不滿被退學,以臉書、電子郵件恐嚇台北美國學校,於2015年以「恐嚇公眾罪」被判刑6個月定讞,得易科罰金。直至2017年3月20日,士林地檢署偵結案件公告上,又出現蔣友青的名字,原來,他遭美國學校控告涉犯「妨害自由罪」,獲緩起訴處分,而士檢以「兼顧被告權益及隱私」不提供新聞資料,也不說明緩起訴理由。

聽到這裡,令外界好奇的是,蔣友青涉及的是相似類型的犯罪,也就是說,他是一位「累犯」,而累犯為何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呢?若民眾想深入瞭解案情,士檢也不提供相關資訊。如果真的需要「兼顧被告權益及隱私」,為何之前馬英九遭到起訴,連起訴書都能全部公開呢?

首先,「緩起訴」到底是什麼?緩起訴,可以說是檢察官給予被告的機會,也就是對於被告的犯行,其實已經確定,但是並非罪不可恕,所以,不是判處實質上的刑事懲罰,而是希望被告能夠改過向善,故給予緩起訴處分,是類似於「留校察看」的概念。而「緩起訴」是有期間限制的,在緩起訴期間,只要被告行為良好、不觸犯其他法律,或違反緩起訴負擔,待緩起訴期間一過,就等於確定不起訴,所以,就不會有犯罪前科紀錄。

再來,關於「累犯」,蔣友青先前是以「恐嚇公眾罪」被判刑,也就是妨害秩序罪章則中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次被提起告訴的「妨害自由罪」,則是妨害自由罪章中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們可以清楚發現,兩個法條中,只有「公眾」與「他人」兩個字的差別,由此可以判定,兩條法律規範的概念非常相同。一般實務上來說,對於同類型的犯罪,既然已有前科,通常是不會再給予緩起訴處分的!雖然刑事訴訟法上並無明文規定,累犯或再犯不得緩起訴,但是,依照實務上運作現況,這種情形實在是少之又少!讓我們不禁好奇,檢察官到底是依據什麼理由,給予緩起訴處分呢?

而這也延伸到了「結案書類不公開」的檢討,依照現行制度,只有法院會公開判決或裁定的內容,而對於檢察署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書類,目前是不予公開的。但是,前一陣子的馬英九涉嫌洩密案,檢方卻直接在網站上公開了起訴書全文,那麼,「要不要公開」的判別標準,到底在哪?

《法操》一再呼籲,希望檢察署能夠將結案書類,用相同於法院裁判書類的方式處理,公開讓民眾查詢審閱。此舉不但能使民眾更了解司法、接近司法,更能就有疑慮的部分,去了解司法的判斷標準到底在哪!希望此次司改國是會議也能正視「結案書類必須要公開」的改革方向,《法操》也會繼續為大家了解並追蹤,關於要求檢察署公開結案書類的相關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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