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天價交保金!沈慶京裁定交保,為什麼要找2億「人保」?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在京華城容積案審理當中,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腎臟感染黴菌,在台大醫院戒護住院治療中,律師聲請因病具保停押,台北地院開庭詢問檢、辯意見後,裁定沈慶京以自己的名義提出1億元保證金,並覓得具相當資力者提出2億元書面保證後准予停止羈押,同時配戴電子腳環、隨身攜帶個案手機雙重科技監控。
沈慶京的天價交保金也引發外界關注,除了被告本身需要交付1億元保證金外,還需要他人交付2億元出具保證書,即以「人保」的方式幫沈慶京做保證。
之所以遭羈押的被告能交保,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所謂的「具保」即是指被告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而保證金的多寡不一定跟罪刑相關,法官會考量被告罪行嚴重程度、被告的財產狀況及家庭背景等因素,裁定一個適當的數額。如果被告財力雄厚,保證金就必須訂得足以對應其資力,藉此達到防止其潛逃或藏匿的效果。
而「人保」的相關規定,訂在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除了避免被告自己無法拿出保證金外,也增加被告人情壓力,避免其棄保潛逃。因此在京華城案件當中,法院裁定以3億元天價交保,正是考量到沈慶京財力雄厚,避免其以錢換自由,也增加他的人情壓力,增加他潛逃的成本。
除了具保外,法院裁定停止羈押還有一個條件就是配戴「電子腳鐐」。羈押的替代手段包含責付、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及其他應遵守事項。而「其他應遵守事項」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條,其中第四款:「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也就包含「電子腳鐐」,因為電子腳鐐內建GPS系統等定位方式,可以確認被告位置,避免其潛逃。
1億元保證金及2億「人保」對任何人來說都不是小數目,但考慮到京華城容積案是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且被告的資力雄厚,法院作此決定有其理由存在。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交保不等於無罪,羈押也不代表就是有罪,一切還是要交由司法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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