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違規男罵警「垃圾」遭起訴,為何法官判無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騎車上路因未戴安全帽被警察開罰雖然很不開心,但也不能辱罵員警。不過最近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高雄一名黃姓男子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遭警方攔查,他不僅拒收罰單,還涉嫌辱罵員警「垃圾」,隨後被警方當場壓制,並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然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考量此舉屬於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性的反應,並援引憲法法庭的旨意,最終判決黃男無罪定讞。
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本次案件之所以判無罪的理由在於,依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部分違憲;「侮辱公務員」部分,則必須要「個案情形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才會成立。新聞裡的男子辱罵員警,但法院認為沒有妨害公務執行的主觀目的,因此不成立刑法第140條。
高雄高分院調查,黃男罵人是因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而且只有1次,主觀上沒有犯意,事後並向員警道歉,依憲判5號旨意,駁回上訴,全案落幕。
不過,男子的行為若損及該公務員個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也還是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遭侮辱之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其長官,亦得依職權獨立告訴。
警方仍可提起民事求償
雖然刑事部分獲判無罪,但警察仍可以依照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對男子提起損害賠償。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雖然交通違規遭開罰心情一定會受影響,但也不能因一時情緒激動而辱罵執法人員,執法人員也是依法辦事,歸根究柢還是要好好遵守交通規則,才能避免後續麻煩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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