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空姐懷孕被迫留職停薪,是留職停薪還是無薪假?

  • 2025-06-2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許多民眾都困惑無薪假與留職停薪有什麼不同,其實可以從許多層面來判斷。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華航張姓空姐懷孕後,申請轉地勤遭拒並被要求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卻僅任行政職,由於沒有飛行加給導致薪資大幅短少,張女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華航賠償185萬元。

高雄地院調查後認為,華航要求張女「留職停薪」應為當時流行之「無薪假」。依法「無薪假」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留停期間,張女應可請領每月2萬多元薪資共45萬元,其餘請求則駁回。
 
留職停薪與無薪假的不同
 
留職停薪指的是勞工與雇主雙方協議,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契約中的主要義務,也就是勞工暫時不工作、雇主也暫時不發薪水,但雙方的契約關係仍然存在,並未解除。這種情況通常需要雙方合意,但有些情況是法律明定的,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或服兵役期間,就算沒有特別協議,也依法可以辦理。
 
而所謂的「無薪假」是勞動實務上的通稱,依法稱為「減班休息」,是指企業因突發性或短期經營困難,為了降低人事成本、維持企業營運,而與勞工協議後實施之彈性工作安排。其內容包括暫時性地減少工時與工資,但不解除勞動契約關係。此措施應以勞資雙方合意為前提,雇主不得片面強制實施。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實施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兼顧勞工之基本生計權利與勞動權益。
 
兩者的差別在於關鍵差別:留職停薪:是勞工主動申請,有明文法源依據(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而無薪假則是雇主提出、雙方協商的結果,屬於非常時期的因應措施,不是法律明文保障的請假權益。
 
契約解釋應該以當事人真意為準
 
新聞報導中的華航與空姐對於契約約定各執一詞,但其實解釋契約不應該拘泥於文字,而是要探求當事人的真正意思。相關規定規定在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雖然華航與空姐的約定文字是寫「留職停薪」,但其實真意是「無薪假」,所以法院認為可以請求沒有上班那幾個月的基本工資。
 
留職停薪與無薪假常常令人搞混,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訂定契約時要特別注意充分溝通與意見交流,以免日後上法院,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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