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36年前合買農地催討22年無果,什麼是借名登記?

文/法操司想傳媒
許多人基於稅負等考量,會將自己購買的房地產登記在別人名下,這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出借名字的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則稱為「借名人」,因借名登記所衍生的問題不勝枚舉,例如新聞報導中的周姓男子,就是因為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農地,出名人藉故不願意歸還,催討22年都要不回來,最後才打官司結束借名登記契約。
新聞報導指出,周姓男子與楊姓友人36年前合資購買台南市一處農地,兩人各有一半的土地所有權,當時周把自己的地借名登記在楊男名下。2002年該筆土地重測分割後,周想將土地拿回來登記自己名下,未料長達22年期間多次催討,楊都置之不理,只好打官司訴請終止借名登記;台南地院認為借名契約在周送達起訴狀給楊時效力即終止,近日判決楊男把一半所有權登記還給周男。
出名人可以處分借名人的財產嗎?
新聞案例中的事實較為單純,僅僅只是出名人不願意歸還土地,但若是出名人把土地又賣給第三人,這時候該怎麼辦?出名人有這個權利可以處分掉借名人的財產嗎?
根據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指出,出名人是有權利可以處分掉借名人的財產。因為借名人創造了一個權利外觀,使得第三人相信其實借名人才是這個土地的所有人,所以當出名人處分掉借名人的財產時,這時候就是有權處分。
那這時候借名人是不是就求償無門?根據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854 號民事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著重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之無名契約,登記名義人亦有為真正所有權人處理事務之本旨,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契約之規定。故借名者因信任關係之變更,自得隨時終止借名契約,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不過由於這時候土地已經賣給其他人也拿不回來了,借名人只能依照債務不履行請求出名人損害賠償。
如何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由於借名登記契約類似於民法的委任契約,根據民法第 549 條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這時候只要解除委任契約,雙方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會終止。不過也有少數學者認為,借名登記本質上應該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以其意思表示應該為無效。
無論如何,借名登記契約雖然可以規避稅負或是省去不少麻煩,但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所衍生的問題也十分繁雜,法操在此也要提醒想要購買不動產的買家想清楚再做決定,畢竟將自己購買的土地登記在他人名下,就要有拿不回來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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