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刑法特別保護「直系血親尊親屬」,可有必要?

  • 2022-11-10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Furfante)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住在高雄鳳山的陳姓一家日前兩名兒子看到母親無故被父親毆打,因為護母親切上前支開父母後,兩個兒子又跟父親打成一團,最後三人都因受輕傷送醫治療,並互相提告「傷害罪」及「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高雄簡易庭審理後,父親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兩位兒子也被分別判處拘役30、35天,但由於他們所犯的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最高刑度超過5年的重罪,所以無法易科罰金。

 

就新聞所述的內容,分明是父親不對在先,結果保護母親的兩位兒子卻反而要坐牢,這種規定合理嗎?刑法還有其他類似的規定嗎?

 

什麼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依據民法第967條對直系血親的定義為「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看起來文謅謅的,簡單來講就是生下自己的人跟自己生下的人,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兒女、孫兒女等無限上下延伸。而自己輩分高親屬會稱為「尊親屬」,而比自己輩分低的則稱為「卑親屬」,由此可知,「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指父母以及再往上延伸的直系血親們了。

 

而從上述的新聞中可以發現父子同樣是犯傷害罪,但兒子所適用的罪名卻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導致其刑度從原本傷害罪所規定的「5年以下」加重二分之一而變成「7年6月以下」,因此不符合刑法第41條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而需要坐牢,反而率先動手的父親卻可以易科罰金來躲過牢獄之災。

 

縱觀我國刑法,可以發現除了傷害罪之外其實還有許多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特殊規定,包含偽證、盜墓、殺人、遺棄、私行拘禁等行為。

 

法條

行為

加重效果

量刑得免除其刑之規定

§61

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但書規定,預備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不適用該規定。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偽證及誣告罪 

§170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為誣告、偽證行為者。

原罪(§169)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墳墓屍體罪 

§250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屍體、骨灰、墳墓為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等行為者。

原罪(§247-§249)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72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

原罪(§271)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80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使之重傷。

原罪(§277、§278)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暴罪

§281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95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原罪(§294)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私行拘禁罪

§303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行動自由者。

原罪(§302)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儒家思想影響?

 

為什麼唯獨只有對直系尊親屬犯罪會出現特殊規定呢?這或許是受到傳統儒家思想文化的影響,認為父母養育恩情是難以回報的,所以不但沒有孝順還施暴或做出對其不利的行為,更是罪無可赦。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的恩情比海還深」這些話或許可套用至大部分的家庭中,但實際上仍舊會有例外發生。過去就發生過長期對家人家暴的父親遭到兒子殺害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能夠期待被長期家暴的小孩會認為父親對他有養育之恩嗎?扯遠一點,難道殺害兒女或殺害路人就比較不可惡,而不需要刑法訂立特殊的構成要件規定?

 

法律,特別是刑法其實不太適合把道德倫常的觀念直接套用進去,畢竟每個個案發生的原因與過程都不同,如果真的有人的犯行特別可惡,那也交由法官去判斷、量刑即可,而不是透過法條提前給予部分對象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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