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從南投弒親案看對台灣法醫界的期許

案件進度更新:
109年6月18日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因法醫解剖王母出血部位的皮膚及皮下組織無外傷,認為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同時也無死者明顯被壓入水證據,判決王忠義無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5年7月,媒體報導王忠義和陳麗雅夫婦,涉嫌為了詐領保險金殺害父母,現已被南投地檢署以共同殺人罪起訴,由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案情摘要︑關注重點與大事紀在此)。然而,本案卻也因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動機都仍存有疑點而引起爭議,是否真為人倫悲劇,亦或是又一樁含冤遭到起訴的案件,因法院仍在審理中,尚未有定論。
法操前往本件審理程序現場旁聽觀察,認為在本案居於關鍵證據的法醫檢驗報告,卻反映出現行法醫鑑定制度有待商討之處。
一般來說,一旦發生有「非在醫院病死」之情形,轄區派出所就會透過所轄分局通報轄區的地檢署,再由該地檢署當天值班外勤的檢察官到遺體所在地(通常是現場、醫院太平間或殯儀館)進行相驗。但是檢察官是讀法律出身的,因此涉及死因判斷的相驗通常是由地檢署的檢驗員進行協助。可是檢驗員大概都沒有正式的醫師證照,所以一旦出現死亡方式無法輕易認定的情形,檢察官就會指示先保存遺體,再安排由具有醫師證照的法醫師進行檢驗。
而台灣目前的法醫師幾乎都是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任職,再加上有幾位特約法醫師,不過總人數其實不多,所以無法讓每一個地檢署都至少有一位專責法醫師,也造成法醫師的工作負擔,進而讓檢驗遺體死亡方式的進程受到延宕。(詳見:不公開的死因認定,要家屬如何接受?)
除了法醫師人數嚴重不足外,現行的法醫實務,法醫師幾乎都是到場檢驗或解剖後,就以書面方式出具意見書,而後檢察官或是法院就幾乎會以此意見書作為判斷死亡方式的重要參考。因此,我們由衷希望國內能強化法醫師的養成和教育,讓全國每一個地檢署至少都能配屬一位專責法醫師,這樣檢察官相驗時才能真正確實地進行並提昇效率。
而在本文一開始所提到的命案,其審理程序中有件很難得的事,就是公訴檢察官有聲請傳喚在偵查中製作法醫檢驗報告的法醫師本人在審理程序中到庭,以鑑定人的身分接受交互詰問。
為何說這是很難得的事呢?通常法醫製作的檢驗報告,多半會認為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關於特信性文書的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原則上認定具有證據能力。在實務上,很少會傳喚製作檢驗報告的法醫師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到庭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檢驗報告之內容。
但即使法醫來到法庭上了,辯護人也實在很難挑戰法醫師的鑑定意見!畢竟隔行如隔山,許多法醫學上的專有名詞或基礎知識,讓辯護人在想要透過交互詰問程序打擊法醫師的檢驗報告證明力時,受到很大的阻礙。
其次,以美國而言,會有相關專業人士(如李昌鈺)開設專業的鑑定公司或參與基金會,一旦司法案件需要專業的鑑定意見,不管是檢察官或被告(含辯護人)哪一方,均可聲請傳喚到專業的鑑定人到庭作證,再透過不同的專家的鑑定意見相互參照,以釐清相關事實。但是,因為國內幾乎所有的法醫師都是集中在公部門,造成被告或辯護人這很難聲請傳喚到「友性」的法醫師到庭作證。因此,期待我國能有優秀的醫師或法醫師能投入經營非屬於公部門的專業鑑定機構,好讓未來法庭上能出現不同立場的專家充分陳述的機會,以讓涉及人命的相關事實更能被清楚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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