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最高法院被告到庭首例 鄭捷將出庭三審辯論

  • 2016-03-29
  • 法操司想傳媒

鄭捷在臺北捷運犯下隨機殺人案造成4死、22傷,一、二審皆被判死刑,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2016年2月5日,最高法院合議庭決定接受鄭捷的辯護律師所請,4月7日的言詞辯論庭將提訊鄭捷到庭聽審,創下最高法院提訊被告到庭聽審的首例。

這是最高法院決議從2012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之後,首次有合議庭提訊被告到庭聽審。在此之前,最高法院的審理程序,都只有被告的辯護律師出庭陳述辯論。被告出庭聽審,為什麼在最高法院從來沒有發生過呢?這和第三審的特性有關。

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在一、二審是「事實審」,也就是將犯罪事實調查清楚。第三審則是「法律審」,主要是審理一、二審的判決是否違背法律、有無違法判決。而第三審的言詞辯論程序,也因為重點在於法律意見的表達,我國《刑事訴訟法》認為宜由「通曉法學之人」為之,在第389條第2項規定:「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因此,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認為,若最高法院傳被告到庭進行辯論,或許會讓第三審又淪為事實審,但最高法院若認為前審在事實認定上有疑慮,應發回更審才符合規定,若一到三審都是事實審,最高法院將成四不像。且此例一開,未來所有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都會要求提訊被告、開庭辯論,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訴訟效率降低,法官人力能否負荷更是大問題。

另一方面,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則認為,雖然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但事實的脈絡、雙方的防禦權及程序上有無問題,也應該要檢視。最高法院以前是秘密分案,在判決結果出來以前,外界無從得知承審法官是誰,也因法官不想曝光而比較少開庭,如今保密分案制度既然已在2012年廢除,最高法院也應與時俱進,以更開放的心態來面對,才能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甚至未來除了死刑案外,也可以開庭審理一般刑、民事或行政案件,「當特例變成常態,就不會覺得奇怪了!」

法操認為,在法律上,《刑事訴訟法》只有規定第三審辯論必須要有律師出庭辯論,並未規定被告不可以到庭聽審陳述意見,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註)也明文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有到庭聽審並親自表達意見的權利,並沒有因為事實審或法律審而有不同規定或意見,因此沒有理由禁止鄭捷在第三審到庭聽審。

而被告在第三審到庭進行辯論,縱使就「事實」部分提出辯白,第三審是否就會從「法律審」變質成為「事實審」,這所考驗的是最高法院法官的功力,倒也不一定就會淪為「事實審」。李茂生教授指出的一些問題,的確會可能發生,承審本案最高法院的合議庭應該也有預想到這些問題,但仍然無畏地決定提訊鄭捷到庭聽審,首開先例,實在值得我們讚許。或許如高榮志律師所言,最高法院應常態性地開庭,而當最高法院必須經常開庭時,問題自然就會有人提出來討論,並逐一找出方法來解決,讓司法更親民、透明,這也是我們期待及樂見的。

 

 

註:

我國立法院通過經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四)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依此規定,刑事被告應有到庭聽審並親自表達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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