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7、8成民眾不信任司法!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針對重大治安相關議題進行電訪研究調查。報告顯示,有84.6%的台灣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76.5%的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辦理案件具有公正性。
民眾對於檢察官、法官的不信任度這麼高,實在令人訝異,我國的司法官真的有這麼糟糕嗎?雖然我們不曉得調查訪問的問題問了些什麼,不過民眾普遍不信任檢察官、法官,或許有許多因素。
全民看新聞當鍵盤法官,法律常識卻未隨之增進
不可否認的,民眾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及相關法律的常識,經常不夠充分。每當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在媒體追逐、名嘴討論、鄉民爆卦之下,整個社會氛圍常常逕自就將某人設定為犯人,民眾也懶得深究或不知如何深究,「某人是有罪的人」的形象因而深植人心。
如此一來,一旦檢察官或法官調查相關事證之後,認定的結果與媒體說的不同,民眾不免就有法官或檢察官縱放壞人的印象。對於媒體報導,我們應該要有獨立思辯的能力,而不是一味地相信,而警察、檢察官也應該嚴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避免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事件一再重演。(詳見:法操專題:媽媽嘴)
民眾也常因不了解司法程序而產生誤會,以「羈押」為例,民眾會覺得某人可以交保釋放,是不是「有錢就不用關」。然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確定有罪之前,是無罪的,這是國際上的普世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在判決確定之前羈押被告,並不是因為被告確實犯了罪,所以要把他關起來,而只是為了避免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法院審理時跑去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或是找不到他的人。因此如果可以用沒收保證金作為要脅,要求被告不要做出前述會影響到刑事程序的事,那就沒有把他羈押的必要。
另外也有為數不少的民眾根本不知道檢察官究竟在做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與法官又有什麼不一樣。甚至體驗過刑事程序的民眾,在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後,不久後又到法院接受法官的訊問,常常會發出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法官要問我兩次?」「兩個人都坐在高高的地方、都穿著奇怪的袍子、都會有個人在那邊打字記錄,有什麼不一樣嗎?」如果對於這樣的民眾進行訪問調查,那麼調查報告的參考價值似乎就不高。當然偵查庭的設計本身也有問題,也值得討論。(詳見:檢察官的偵查庭)
司法體系封閉,一錯再錯、改革牛步
從另一方面觀察,法官、檢察官讓民眾這麼不信任,當然自己也要檢討。法官、檢察官在進入司法機關工作之前,會先到「司法官學院(本來叫作司法官訓練所)」接受兩年的職前訓練,這訓練卻不是要培育司法獨立的意識,而是在封閉的環境裡,藉由管教讓各位準司法官逐漸接受職業法官之官僚性以及從屬性格。這樣的性格常常造就刑事司法體系的一錯再錯,難以檢討改進。
以帳戶被盜用的被害人卻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為例,這類的有罪判決在近數年內已經不計其數,被盜用帳戶的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毫無瓜葛,只是單純遺失帳戶或因被欺騙交出帳戶,就被認為是詐騙集團的共犯,不僅民眾感情無法接受,在刑法原理上也站不住腳,2014年9月就有立委與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召開記者會明確指出問題所在,然而刑事司法體系依然故我,到現在仍不斷繼續複製、產出相同的有罪判決,繼續將無辜民眾羅織入罪、傷害人民,自然與民眾漸行漸遠。
類似這樣的案子,只要法院會判有罪,檢察官就會起訴;只要上級法院會維持有罪判決,下級法院就會判有罪。檢察官迎合法院的口味,下級法院迎合上級法院的口味,幾乎沒有獨立判斷是非的意識。還有,只要法院曾經判有罪,就會繼續判有罪,法院很難承認自己的錯誤。這些都是刑事司法體系的現況之一。
咬文嚼字還要打分數?阿鬼你還是寫中文吧
再來就是法官、檢察官的書類,也與民眾的距離非常遙遠。法官、檢察官會用他們習慣的措辭和用語來撰寫裁判書、處分書等書類,一般民眾很難閱讀。但是因為司法體系的封閉,個別法官、檢察官很少特立獨行地以民眾容易懂的措辭、用語來撰寫。他們所撰寫的書類通常會受到上級法院、檢察署的資深法官、檢察官的檢視評價,甚至剛結訓分發的法官、檢察官所撰寫的書類還必須要被打分數。
如此一來,即使一般民眾很有心地想要查閱判決書來深入研究一個社會矚目的案件,可能也會由於書類上專業的法律用詞與艱澀的文言寫作方式,在閱讀上產生極大的障礙而無法順利進行下去,只好繼續看好懂卻不一定正確的新聞報導。
證據不足?那就讓檢察官、法官腦補扮柯南吧
不僅如此,有時法官、檢察官撰寫書類時的「神的視角」及「神推論」,更是我們凡人難以接近。同樣以人頭帳戶被當作詐欺幫助犯為例:
「詐騙集團自稱是某銀行張先生致電給甲君,在電話中稱:只要把銀行存摺、提款卡、雙證件寄給他們就可以辦理貸款。甲君因急需用錢,沒有想太多,就將存摺、提款卡寄過去,並在電話中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甲君後來才知道他的帳戶被作為詐騙的帳戶。」
法官、檢察官認定甲君是詐騙集團的幫助犯,是這樣推論的:
「甲君是成年人,有相當社會經驗,辦理貸款需要哪些證件資料應該大概會知道,現在詐騙集團那麼多,對方向甲君要提款卡及密碼,甲君應該有注意到怪怪的,所以應該知道對方有可能是詐騙集團,但是因為急需用錢,於是抱持著姑且一試的心情交出帳戶,也就是明明知道交出帳戶可能會被拿來做為人頭帳戶,卻毫不在意,符合了『未必故意』的要件。」
法官、檢察官只憑甲君是成年人、急需用錢、交出帳戶,就認定甲君有「未必故意」,中間的推論完全是以自己的想像來填補。然而甲君實際上急需用錢,根本沒有想這麼多,也完全沒有想到對方是詐騙集團,但法官、檢察官這時就會說,這是甲君的「事後卸責之詞」。
另外有些案件是單純因為證據不足,所以被告不被起訴或被判無罪,此時被害人對於無法將真兇定罪已經相當難過了,偏偏法官、檢察官有時還會以似是而非的推論或理由,指摘被害人所說的話「誠屬可疑」云云,教被害人情何以堪?
法官、檢察官並不是全知全能的神,並不知道被告實際上是有犯罪或沒有犯罪,因此不應該用腦補來推論被告有犯罪,也不應該用神邏輯補刀被害人是無中生有。
(相關文章:【味全混油案】檢察官起訴不求證據靠想像)
檢討改進,才能重建人民與司法的信任關係
說了這麼多,恐怕也沒有說完。人民要重拾對司法的信任,就要建立在充分的監督上,如目前檢察官所作的起訴書、不起訴書都沒有公開,就造成監督檢察官的困難。
此外,也應建立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機制,且擴大民眾對於司法的參與,如推動參與審判。另一方面,民眾自己閱聽媒體時也應該要批判思考,不是全盤接受,培養正確監督法官、檢察官的能力,要求參與,爭取權利,才能使司法體系進步,更加貼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