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愛家公投停止執行案】維持婚姻定義是公投事項中的哪一種?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10.03案件更新:北高行於2018.10.02發布新聞稿,針對伴侶盟聲請的「婚姻定義公投議案停止執行」一案裁定駁回。裁定理由比較接近中選會的主張,認為祁家威等聲請人並非本案的利害關係人,但是針對中選會的結論究竟是不是行政處分的問題,則並未明確說明。此外,北高行在本案也順帶就是否有「難以回復的損害」做出說明,認為就算是利害關係人,因公投結果尚在未定之天,聲請人稱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只是他們對於可能發生之社會現象或影響的推測,並不是他們的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受侵害,也不符停止執行要件。
時間:2018年09月07日上午10:00
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2法庭 |
承審法官:林秀圓 |
2018年09月05日,由祁家威與伴侶盟提起,針對公投議案中「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一案聲請停止執行訴訟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準備程序。本次程序主要針對案件進行證據調查,就讓我們來看看今天出現那些事情吧!
討論的對象是「結論」還是「公告」?
首先,雙方針對本案停止執行的標的究竟是「公告」還是「結論」有所爭議,但從後續程序來看,此處的認知差異應屬誤會。
中選會認為,伴侶盟主張應停止「公告」的執行,但這邊的「公告」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的規定,在合議機關作成會議記錄後公告周知的程序,並非行政處分。伴侶盟律師則解釋,這邊的行政處分,應該是被公告的決議結論。最終雙方針對標的為何取得共識,並未對之後的流程造成障礙。
針對本案件,中選會採取與「訂立專法」議案停止執行案相同見解
在本次的「婚姻定義案」得停止執行程序,中選會與之前「同婚專法」案採相同見解,認為公投的第一階段審查僅是中選會內部的內部行為,並不會對外發聲法律上效力,因此無法停止執行;同時,這個結論只是認定可以進行第二階段,而不是去「執行」一個行為,又要如何「停止執行」。此外,他們也認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停止執行的聲請要件,必須要有對權利的侵害有急迫情事,但這個決議並沒有侵害到任何人依據公投法所享有的公投權利,因此不需停止執行。
伴侶盟認為本案和公投的定義不符
伴侶盟律師於本案中,除了與前案一樣主張決議為行政處分、當事人為利害關係人且有侵害權利的急迫情事外,在這個案件中,他們更主張這樣的議案與公投權的範圍不符。
他們認為,依照公投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投的議案以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這3種議案類型為限,使得聲請公投。但是現行婚姻的定義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確認這樣的狀態既不是法律案的複決這種在法律生效前詢問人民意見;也不是新的立法原則的「創制」;當然婚姻定義只是「定義」,應該也不是一個政府政策。如果這樣定義的公民投票議案自始至終就不屬於這三種類型,那又何以成案,既然無法成案,那一開始的公投就不應該成案,繼續下去將侵害憲法秩序。
同時他們也引用了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59號裁定的見解,認為停止執行應該要就急迫性及權利存在的蓋然率綜合考量,而目前也確實有造成同志婚姻權、及目前經大法官透過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的民法婚姻限制一男一女是違憲的法律秩序,受到無法回復的侵害且狀況十分急迫,法院應該要裁定停止執行。
本案請求及性平教育議案停止執行案尚未開始
經詢問後,本次案件除了09月05日的停止執行案外,伴侶盟提出的撤銷原處分的本案請求、及剩下的第三案:性平教育禁止同志教育案,到目前為止尚未進入審理程序,而目前已經審理的兩案則均未定後續庭期,後續將會有何進展,就讓我們等待後續程序的進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