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監督司法】金門下士案:不公開的死因認定,要家屬如何接受?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日前陸軍下士陳東逸被發現陳屍在金門金湖鎮六七據點一案,死者家屬對金門地檢署檢察官的處理不甚滿意,甚至還傳出負責相驗的承辦檢察官直接對家屬說「就是自殺啦!」我們雖然無法得知承辦檢察官是否真的有這樣對家屬說,以及說的語氣如何?但從此一新聞事件,我們更該去檢討的是檢察官的相驗流程和結案方式。
很多人不知道,「相驗」是檢察官工作內容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也就是由法醫或檢驗員在第一線調查死因,再提供意見交由檢察官認定死亡方式,主要目的是要確認死者的死因有無涉及刑事犯罪,如有,就要進一步偵辦。關於相驗的流程,在法操網站已有介紹(詳見:檢察官的陰陽界—談相驗與解剖),我們想進一步談的是相驗流程的改進。
法醫員額嚴重不足,家屬苦等解剖報告
首先,大家必須知道一個事實:台灣的法醫數量是嚴重不足的!所以負責相驗的各地檢署其實幾乎都沒有正式的法醫師,大部分是由沒有醫師執照的檢驗員權充第一線調查死因的工作。雖然其中還有稱職且有經驗的檢驗員,但長期欠缺有正式醫師證照的法醫師來負責第一線的檢驗工作,並提供檢察官意見的現象,可以說是我國現行相驗實務工作的頭號難題。
因為正式的法醫師員額不足,且檢驗員僅能協助相驗、而不能進行解剖工作。當檢察官決定要解剖時,地檢署人員就會聯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安排正式的法醫師,但因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法醫師人數有限,又要負責全台灣的解剖工作,所以大部分死者必須在殯儀館冰存一段時間後,才能等到法醫師進行解剖程序。
解剖之後,法醫師還要撰寫解剖報告,但因為每位法醫師的工作負擔很大、行程很滿,因此解剖報告的完成時間也會拉很長。這期間死者家屬只能一直等待地檢署的最後報告通知,才能到地檢署領取有載明正式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
對關心死者死因的家屬來說,超過一個月時間的等待期相當漫長,如此的心情煎熬,實在情何以堪。
雙法醫制度成妄想,家屬權益堪憂
至於法醫師人數為何不足,坦白講就是誘因不夠。
政府編制的法醫師每月薪資加上加給大概很難超過新台幣(下同)20萬元,但正式執業的醫師很可能每月收入都有超過30萬元以上,因此以這樣的薪資水準要吸引優秀醫師投身擔任法醫師,實在很不容易。
而且,因為有時候死因是很難判斷的,但法醫師人數不足,讓在相驗過程中採取兩位以上法醫參與判定的「雙法醫」制度、以避免單一意見誤判的期望,就變得更不可能達成。
誤判死因不僅會讓死者含冤莫雪,甚至還讓死者家屬權益受損。例如,原本死者很可能是意外落水,但卻被檢察官認定是跳水自殺身亡,這樣死者家屬就很可能無法領取意外險的保險給付,這樣對家屬權益當然是極大的影響。
檢察官相驗態度須謹慎,避免造成家屬二度傷害
此外,除了法醫的問題,檢察官處理相驗工作的過程和態度也必須深究。就以此件金門下士的相驗案件來看,金門地檢承辦檢察官在相驗工作進行中,是否有跟家屬充分說明如何進行以及之後可能的處理方式,還有說明溝通的過程中,態度是否懇切?檢察官處理過程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家屬的「二度傷害」。若未做到上述事項,那麼也不能怪家屬反彈會如此劇烈。
檢察官不需迎合家屬,但身為「人民公僕」,仍應該要幫家屬多設想,只要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執行相驗工作時盡量讓家屬有充分詢問並表達意見的機會,相信能讓相驗進行更順利,也避免家屬對檢察官產生無謂的質疑。
家屬應有權利取得相驗報告,否則如何了解死因判斷基準
此外,檢察官的相驗案件是以製作相驗報告書的方式結案,雖然相驗報告書會轉呈高檢署檢察官進行審核,但死者家屬仍無法得知報告書內容,因此幾乎不可能知道檢察官調查了哪些證據、如何評價證據後才做成對死因的判斷。
因此,我們希望檢察官除了將相驗報告書轉呈高檢署外,更應該要將正式的報告書提供給死者家屬,好讓家屬對檢察官處理相驗流程和其認定之結果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其實不只是相驗報告書,目前我國並未要求公開檢察官的結案書類,但我認為只要是結案書類原則上都應該公開,因為這不僅可以讓民眾對檢察官工作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也可提高檢察官的公信力。相驗報告書也是檢察官結案的方式之一,更應該要充分的資訊公開,而不應該僅僅只是內部文件審核而已。
生死乃人生大事,我們強力呼籲法務部一定要改善法醫師嚴重不足的情形,如果此一情形無法改善,那相驗工作的流程和公信力就無法改進。檢察官在處理相驗案件時更該抱持謹慎和有耐心的態度,現行流程有不足之處也該設法改善,如此才能讓死者好好地走,生者也能放下、展開新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