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投稿】只辦高雄巨蛋、拒辦台北!特偵組能選擇性辦案嗎?
文/黃帝穎律師
檢察官公正執法,是全世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但特偵組拒辦台北大巨蛋案的各種託詞,擺明「選擇性辦案」,已嚴重傷害國人對檢察官的信賴。
今年5月2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案,中國國民黨立委紀國棟詢問檢察總長顏大和,特偵組是否有偵辦大巨蛋案?顏大和表示,特偵組偵辦的對象是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或是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若當時的身份不是部長級以上的話,就由一般檢察署偵辦。
顏總長上開說法,完全禁不起考驗,因為早在2007年7月,特偵組已偵辦過高雄大巨蛋案,當時被特偵組列為犯罪嫌疑人的謝長廷,發包高雄大巨蛋的行為時身分是高雄市長,與台北大巨蛋案的馬英九市長身分一樣,但特偵組卻公然「選擇性辦案」。
2007年7月,特偵組由吳文忠、朱朝亮、李海龍等三位檢察官南下高雄市政府,針對當時民進黨總統提名人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的五個案子展開調查,大陣仗約談四十名相關局處官員,媒體也大幅報導。雖然事後以「查無不法」簽結,但對該次總統大選已產生政治效應,而特偵組當年偵辦高雄大巨蛋案,足證特偵組目前拒辦台北大巨蛋案是「選擇性辦案」。
對於特偵組未分案偵辦大巨蛋案,檢察總長顏大和說,除馬英九總統當時的職位為台北市長而非特偵組對象,且特偵組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一樣,沒有比較特別的偵查手段,沒比較厲害。
確實,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比較厲害,但卻充滿政治操弄的空間。特偵組的法源《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這個「組織法」中僅描述了特偵組的組織及管轄,並沒有在這一部組織法中或者是其他「行為法」中,賦予特偵組如何特殊之權限,所以誠如顏總長所說,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比較厲害!
法律上,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偵查犯罪的權限,事實上與一般地區檢察官無異。但在特偵組偵辦扁案及綠營官員或九月政爭的諸多個案中可發現,特偵組藉由《法院組織法》規定,迴避分案規則,檢察總長有權將案件交由總統或總長「信賴」之檢察官承辦,而減少造成地方檢察官有「失控」的「麻煩」。
特偵組的設立,因為立法者根本沒有賦予特別的權能,檢察官職權與一般檢察官無異。但實際上,因為組織編制的關係,特偵組較易整合國家檢察系統之資源,犧牲一般管轄以及分案規則,其運作的真正效果,恐在於「規避分案規則」,讓檢察總長可對重大政治案件,交給其所信賴之檢察官來辦,或直接以空泛的理由拒絕偵辦,這在大巨蛋案只辦高雄、不辦台北,即不言可喻。
事實上,特偵組在政治上「選擇性辦案」已是前科累累,例如2012年特偵組起訴陳前總統隱匿公文,對於外界質疑「隱匿公文」顯非「貪瀆案件」,特偵組即擴張解釋認為,所謂貪瀆案件包括公務員「瀆職」;但同樣涉及公務員瀆職案件,2014年蔡英文告劉憶如擔任經建會主委時「變造文書」、抹黑宇昌,特偵組卻以非貪污案件為由拒辦,此時公務員「瀆職」的說法自動消失,特偵組對政治案件的偵辦明顯有「兩套標準」,事例甚多。
人民對於特偵組的期待,當然是希望特偵組不畏權勢、勇敢「打老虎」,然而這樣最基本的法治期待,似乎禁不起諸多個案的檢驗,特偵組甚至連最基本的「公正執法」都做不到,無怪乎世界各民主國家,包括美國與南韓在內,均已廢除類似我國特偵組的檢察單位,而我國追隨世界民主法治之理念,當然也應修法,讓特偵組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