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投稿】特偵組對政治人物的差別待遇
文/黃帝穎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我國最高檢察署設置特偵組,負責偵辦部長級以上公務員的重大貪瀆案件,但在行為法上,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犯罪偵查,並未因是特偵組所屬檢察官而有不同,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不得差別待遇。但從九月政爭至近日的馬、扁政治獻金案偵辦效率,仍可見特偵組未脫政治質疑。
2015年3月間,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美國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徐佳青為引用傳聞卻「未經查證」,向扁及社會公開道歉,但特偵組在媒體揭露徐佳青海外「失言」不到兩天,立即分案調查,並開始傳喚關係人,徹查陳前總統政治獻金,特偵組辦扁是兩天分案,可謂效率驚人。
但比較特偵組偵辦馬總統的政治獻金案,2014年10月15日週刊踢爆馬總統是頂新門神,媒體人吳子嘉、周玉蔻等人分別爆料馬總統收受頂新非法獻金二億到十億元不等數額,各政論節目不斷討論,也陸續加入多名爆料人士,特偵組受不了輿論壓力下,終於在同年12月25日對馬英九政治獻金案分案調查。特偵組調查陳前總統是2天分案,但辦馬總統,從爆料到分案,歷時71天,如果這不是差別待遇,什麼才是差別待遇?
尤其甚者,徐佳青坦言她所說的政治獻金言論「未經查證」,因此公開「道歉」,此案陳前總統是否收受政治獻金的「人、事、時、地」都不明確;相反的,媒體人爆料馬總統收受科技界政治獻金二億元,具體指出「人、事、時、地」,結果特偵組對案情不明的陳前總統2天分案,卻對案情相對明確的馬總統,拖了71天才分案,這種藍、綠「差別待遇」的偵辦效率,嚴重傷害了社會對檢察官的信賴。
再者,以九月政爭為例,特偵組在2013年9月間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媒體嘩然。
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如前述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特偵組職掌「重大貪瀆案件」的刑事偵查與訴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刑事偵查中案件,只能為起訴或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但荒謬的是,特偵組在曾勇夫案,居然作了一個移送監察院的處分,這明顯逾越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因政治因素,特偵組讓自己淪為人事政風單位。
就算曾勇夫「關說」屬實,如同「張通榮案翻版」,法務部長教唆檢察官「濫權不訴追」,張通榮是市長教唆警察「縱放人犯」,這都屬刑法教唆犯罪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25條規定「濫權不訴追罪」,曾勇夫如教唆檢察官「濫權不訴追罪」,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偵組依法應起訴曾勇夫,而非將其移送監察院!
相類似曾勇夫的關說事實,同樣發生在2007年8月,時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率國民黨立委潘維綱等人,向檢察總長「關說」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本於同一標準,為馬「關說」的曾永權等人應以教唆「濫權不訴追罪」追究,或特偵組也應發佈新聞稿「譴責」,但特偵組卻毫無作為。綜上,以不同立場政治人物的偵辦效率作為觀察,最易檢驗特偵組的執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