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卻超公開】偵查「對誰」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所建構之刑事訴訟原則,限制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雖然法規看似嚴不可破,但卻在本人執業生涯中,屢屢遭到實務的挑戰與衝撞,成為既熟悉又陌生的法律原則,讓人不得不去思考:偵查不公開之界線,是否必須調整?
以本人先前承辦之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為例,在2013年3月6日檢警發動搜索之前,當天早上某家平面媒體即已獨家報導兇殺案的詳細經過及犯罪動機,姑且不論其報導之正確性,但從後續檢警的調查方向來看,確實是朝著媒體報導的方向在偵辦。讓人不禁懷疑:究竟是檢警放消息給媒體,還是媒體指揮檢警辦案?
而當天深夜,被告遭檢方聲請羈押後,本人接受被告家屬委任,因一整天媒體大篇幅的報導,已使本人初步掌握「檢警掌握之犯罪動機可能與展店資金需求有關」,也讓本人與被告家屬擬定初步之辯護策略為證明被告財務狀況正常,並無展店計畫。事後,也證明此一策略奏效,被告家屬在短時間內即備妥高額保釋金,化解外界對於被告財務困難之疑慮。
之後,雖然高等法院廢棄原具保裁定發回地院更裁,但在第二次羈押庭之前,因本案已成為全國矚目之重大犯罪,所有媒體幾近瘋狂似地緊盯這個案件,深怕獨漏任何一則與本案有關之新聞,也使得本人及被告得以間接掌握檢警之偵辦方向。
其中,曾有某家電子媒體獨家披露被告於行兇後,曾駕車從八里前往蘆洲購買金紙,再返回八里焚燒金紙祭拜死者,甚至把談話性節目移至棄屍地點現場模擬,姑且不論此舉是否符合新聞專業及新聞道德,但也足以凸顯當時媒體瘋狂之程度。
而就在第二次羈押庭時,更令本人驚訝的是,檢方所提出來之新事證,居然大部分均曾經遭媒體報導披露,也讓本人在羈押庭不至於遭受突襲,並得以將事先準備之證物當庭提出反駁檢方,順利說服法院維持原具保裁定,更協助檢方釐清犯罪事實,對於無辜涉入本案的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避免一場冤案之發生。
雖然,事後監察院曾針對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乙事做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主要機關除需進一步查明洩漏偵查秘密乙事外,並需積極防杜洩漏偵查秘密,建制妥善之發言人制度及律定可發布新聞之內容規範,俾免檢警單位不當洩漏偵訊內容,但也不禁令本人反思——偵查不公開,究竟是對誰不公開?
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及其辯護人而言,必須藉由閱卷來取得訴訟資訊,才能有效地行使防禦權及辯護權,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僅於審判中有閱卷權,至於偵查中則受限於偵查不公開而禁止閱卷。
但,面對檢方諸多干預基本權的偵查手段,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偵查中彷彿瞎子摸象,檢方掌握之許多重大證據,並不會在偵查庭中出現,被告及其辯護人只能從檢方選擇性的陳述,來拼湊檢方所掌握之犯罪事實,屢屢遭受突襲,造成武器嚴重之不對等,也無法在第一時間提出反證糾正檢方之違誤,而是到審判庭上才讓檢辯雙方諜對諜,因此造成不少冤案。
而在漫長的審理過程中,也使被告身心俱疲,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如此攻防,並不會對案件釐清有幫助,檢辯雙方不應該對立,而應該為了發掘事實真相而共同合作才對。
因此,偵查不公開是否已經無限上綱,不合比例地犧牲了偵查中被告的防禦權,確實值得所有從事刑事偵查及辯護工作之吾輩好好省思。
若能在偵查程序中適度讓辯護人享有閱卷權,不僅能確實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有效行使其防禦權及辯護權,更能提升檢方起訴之正確性,如此一來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而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是否享有閱卷權,已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要求有關機關修改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此為刑事被告閱卷權保障的重要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