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鄭性澤案再審】拒絕測謊就是「作賊心虛」?測謊沒過就是說謊?

  • 2016-11-1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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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再審的鄭性澤案,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當初鄭性澤的自白有沒有「任意性」。「任意性」指的是,自白是不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所作的陳述。畢竟,原審判決幾乎是完全以自白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因此,鄭性澤是任憑己意作出自白,還是因為遭刑求被迫自白,就需要釐清。8月9日,鄭性澤案再審第二次準備程序庭中,檢察官、告訴代理人以及辯護人,三者都對此有所表示意見。

當初自白說的,到底是真是假?

在8月9日的準備程序庭中,辯護人希望以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所作的司法鑑定報告,釐清自白的問題。辯護人進一步說明,供述性證據的鑑定,在我國雖然很少見,但絕非不可採,在美、日、德等國家採信心理專家提供的鑑定意見非常普遍。而且,心理鑑定不僅可以判斷任意性的有無,還能幫助判斷自白的正確性。許多學術研究顯示,各種內外在因素、主客觀條件都會汙染自白的正確性。換句話說,假使被告是任憑己意作出自白,也很有可能因為緊張或害怕,不知道自己說了什麼,導致這份自白並不正確,與事實不符。

辯護人認為,趙教授具備司法心理學專長,希望聲請傳喚趙教授作為鑑定人。但,檢察官則認為無傳喚趙教授的必要。告訴代理人另外提出測謊的聲請,而鄭性澤本人表示希望與辯護人討論後再行決定是否接受測謊。《法操》想與讀者一同來思考,測謊真的可信嗎?

是真是假,一經「測謊」便知真假?

首先,不得不說,站在告訴代理人的立場,「測謊」實在是一個非常棒的影響輿情的進攻武器。為什麼呢?大眾一般認知是,測謊沒過等於說謊,不接受測謊等於作賊心虛。一定會有人認為,只要沒做,就可以通過測謊。但,實務上,早已發現測謊檢測本身的準確度,無法完全信賴,所以,才會發展出五項形式上的測謊基本程式要件,來評斷得否作為證據。

著名的江國慶案,就是因為測謊檢測未通過而遭槍決,多年後重啟調查才發現,犯罪嫌疑人許榮洲的DNA和掌紋與當年案發現場遺留的跡證相吻合。很明顯的,「測謊」錯殺了一個人。

實務上,不認為「測謊」能辨真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指出五項測謊要件:「測謊鑑定,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1)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2)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3)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4)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由此可見,測謊必須要在重重的前提條件下,才能採信。

甚至,也有判決認為測謊只能作為偵查的手段,而不可用作為認定有無犯罪的證據。換句話說,測謊完全沒有證據能力:「雖測謊技術亦要求以再測法而以兩次以上之紀錄進行研判,然與現今其他於審判上公認可得接受之科學鑑識技術相較,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是測謊技術或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然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

測謊沒過 ≠ 說謊 拒絕測謊 ≠ 作賊心虛

為什麼鄭性澤要和辯護人討論接不接受測謊呢?除了辯護人已當庭指出的,調查局曾於蘇建和案表示超過十年以上不適合測謊之外,只要測謊過程中儀器出點小狀況,或是測謊員不小心誤判,未通過測謊。鄭性澤就必須想盡一切辦法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法操》認為,人的心理狀態非常複雜,與其採用這種非是即否的測謊,毋寧借重心理學專家進行心理鑑定。《法操》鄭重呼籲,請大家告訴大家,千萬別再把「測謊沒過」等同「說謊」,也不要認為「拒絕測謊」就等於「作賊心虛」。

附帶一提,當年《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在擔任檢察官時,就有處理過一件案件和測謊有關,該案件是告訴人A對被告B和C提告強制罪,告訴事實是B和C開車尾隨A之車輛,之後在山區道路,B和C超車後,朝A所開車輛擋風玻璃丟擲一包麵粉,造成A無法繼續開車,B和C就停車,要求A交出文件資料後,揚長而去。

該案原本由另一位檢察官偵辦,該檢察官已安排A、B和C三人測謊,併案由高宏銘偵查後,測謊結果出爐,A通過測謊,B和C則是未通過,但經由其他事證,高宏銘認定B和C所涉強制罪犯嫌不足。從該案的處理經驗,高宏銘體會到,測謊只能是有限的參考,大家也可以設想看看,如果遇到可以完全把虛擬實境當現實的人,或是一和人講話就冷汗直冒的人,那麼,測謊真的能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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