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我當檢察官的日子】【法操校園講座】那些年,我當檢察官的日子
《法操》校園系列講座活動,2016年第二站來到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由《法操》共同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以「那些年,我當檢察官的日子」為題,暢談檢察官工作的甘苦,並從曾任檢察官和現任律師的角度提出對於司法改革的期許。時屆學期末,學生們要準備期末考、趕期末報告,出席的人數依然超越八十人。同學們反應也非常熱烈!
檢座社會地位崇高,工作卻不輕鬆
「有哪一份工作,警察和你說話的時候要恭恭敬敬地站好?」高律師半開玩笑地說:「檢察官,剛好就是這樣的工作。」。
高律師說起以前在學時,聽林鈺雄老師提及一位檢察官學姊的趣事。學姊有天開車,找不到停車位。好不容易發現停車格,停好車後,停車格旁的檳榔攤老闆居然跑出來要趕學姊走,說車停在那裡會影響他做生意。學姊據理力爭,認為那裡明明是合法停車格,憑什麼有不能停車之理?檳榔攤老闆態度卻越發強硬,執意要趕走她。她氣不過,便撥了通電話。不到三分鐘,三輛警車趕到,警察一下車就問:「檢座,發生什麼事了?」檳榔攤老闆態度馬上軟化,立刻說:「您慢慢停,停多久都可以。」
由那位學姊的趣事可知,檢察官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而且,檢察官的薪資,與現下許多工作相比,著實不低。然而,檢察官的工作時間並不固定,像是太陽花學運期間,檢察官就必須到中正一分局輪值,如果有突發的法律問題,也必須趕快指示處理。因此,嚴格說來,檢察官的工作,幾乎是24小時on call,工時很長,看似頗高的月薪若換算成時薪可能也沒高到哪裡。
而檢察官的工作,主要與刑事案件有關,舉凡「偵查」、「公訴」、「執行」、「相驗」等,檢察官都參與其中。
無時無刻留心是否該開啟偵查工作
「偵查」就是檢察官最主要的工作。可能會有人誤以為檢察官開始偵查的時間點,是從被害人提出告訴開始。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不論是告訴、告發、自首或者是藉由其他情事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就應該要開始主動偵查,不論是告訴乃論罪或是非告訴乃論罪都是如此。「告訴」應該只是告訴乃論罪起訴與否的障礙事由。然而,由於檢察官工作繁重,若告訴權人未提出告訴,檢察官實在沒有餘力開始偵辦。
而「剪報分案」就是以「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的典型例子,檢察官經由媒體獲知有犯罪的可能,主動請檢察長批示後,就可以進行偵辦。近期「剪報分案」的著名例子是「大專院校教授涉挪用國科會補助款弊案」。
另外,高律師也分享道,台南地檢署一位檢察官,曾經納悶上班途中經過的某條道路,常常在重鋪柏油,因此著手調查工程得標資料,發現得標的總是特定某幾間廠商,深入調查後,查出了其中的官商勾結。這也是以「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的典型例子
高律師經手的偵查——愛恨情仇墮胎罪
「我每次開庭,都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從來不對被告大小聲。」高律師笑著說。「但是有次真的動怒斥責某A男。」
某A男告發某B女涉犯墮胎罪。但他對於事發經過知之甚詳,何年何月何日何時何地,就連花了多少錢,都知道得一清二楚。高律師直覺怪異,某A男怎麼會知道得這麼詳細,好像他也在現場一樣。高律師傳訊某A男後,再傳訊某B女到偵查庭說明。
某B女到庭時,非常緊張。當時高律師一開口,她的眼淚就流下來。原來,她是一名研究所一年級的研究生,跟前男友交往時,確實墮胎過。高律師問她的前男友是誰,她回答的姓名剛好就跟某A男同名同姓。
後來,高律師再次傳喚某A男。某A男才說他跟某B女交往過,某B女懷孕了,他帶她去墮胎,還出了一半的費用。因為某B女跟他分手,他很生氣,聽說墮胎是犯罪,所以就告發她。於是,當時是檢察官的高律師,立即大聲喝斥A男:「那這樣你就是幫助犯!我要辦你!而且馬上簽分,求處重刑!你認不認罪!」某A男當場愣住,乖乖簽名認罪。
高律師說,某B女的狀況符合優生保健法所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並不構成墮胎罪。正犯不存在,某A男也不會成立幫助犯。但是,某B女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之後,一定承受了非常大的心理壓力,所以運用檢察官的職權為某B女主持正義,教訓一下某A男!
高律師經手的公訴——不幸少女車禍案
高律師也分享了,如今偵查和公訴分由不同檢察官承辦,其實造成不少問題。如《法操》長期法庭觀察的太陽花案,公訴檢察官其實對案情並不清楚,某次庭期甚至表示要再回去調閱事發影片來看。因此,《法操》一直呼籲應盡量朝向偵查公訴合一的方向改革。
高律師說起他曾經承辦公訴的案件。剛考到汽車駕照的十八歲男孩,開車載著友人出遊,而途中車子失控,撞上路邊的十九歲女孩,女孩傷重不治離開人世。被害者的父親無法與自己的女兒說一句再見,非常難過,堅持拒絕和解。
這件案子如何處理,高律師思考良久。事實都很明確,直接求刑不會有問題。但是,一個這麼年輕的男孩子,如果讓他入監服刑,他這輩子很可能就走上歪路,同時被害者家屬也拿不到任何的賠償。因此,高律師決定努力促成和解。
「檢察官所想的,不應該只是將人入罪。而是怎麼做才能對雙方,乃至國家、社會最有幫助。」因此,在努力與被害者父親溝通後,他同意和解。而無法一次付清賠償金額的男孩,則是每個月固定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
高律師表示,從這個案例來看,檢察官的一個決定可以影響一個人的一生。和解之後,男孩獲判緩刑,有一次重來的機會。被害者家屬,也能得到一筆可接受的賠償。
高律師經手的相驗——獨居老人親情案
「第一次看到解剖進行,是很大的一個挑戰。畢竟我們在學時的訓練,並不像醫學系的學生需要解剖人體。」高律師說:「但, 如果沒有檢察官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蓋章,死者就無法辦理除戶,無法好好離開這個人世。從這個角度來看,相驗也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
基本上只要疑似非病死的,就需要經過「相驗」程序,也就是俗稱的驗屍。高律師在彰化地檢服務時,有次值班外勤,當天警察局通知,一間民宅裡有位獨居老人死亡,推測已死亡三天左右。高律師會同法醫、警察,一同到該處民宅相驗。時屆夏日,屍體腐敗得很快,民宅地上都是屍水。
行前調閱死者的戶籍資料,發現死者的妻子小孩都在苗栗通霄。通知家屬趕來彰化處理後事,然而家屬到場後,卻表示死者已經很久沒和他們聯絡,不想要一直來回奔波,希望快點了事。
「父子間的恩怨不是外人可以置喙,但,這輩子有緣作父子,不論你們以前相處如何,總該要好好送你父親最後一程。」高律師向家屬如此溝通,而家屬沉思片刻後,也允諾會妥善將死者的後事辦妥。
研判是自然死亡後,高律師一行人搭上公務車返回地檢署。高律師也提到,他在回地檢署的路上,一直有種奇怪的感覺,渾身起雞皮疙瘩,腳底覺得癢癢的。同行的女法醫告訴高律師,不需緊張,是死者來向他道謝,因為他讓死者在最後修復了跟家屬的感情。
創立《法操》為司法改革盡一己之力
「棺材裡裝的不是老人,也不是病人。裝的是死人。」任檢察官時,多次的相驗經驗,讓高律師體會人生的無常,因此決心朝夢想衝刺,轉任律師,希望有朝一日能成為成功的企業家。
轉任律師後,高律師慢慢想提出一些從前身在其中,當時卻不便表達的問題。因此他結合自己大學新聞系的專業,回歸媒體端創辦了《法操》,希望為司法改革盡一己之力。
高律師舉個簡單的例子,如偵查庭的設計。木村拓哉主演的《HERO》可以見到日本檢察官訊問被告的場景。日本沒有偵查庭,偵查訊問就在檢察官自己的辦公室中進行。而台灣的偵查庭,則類似法院法庭的設計,由檢察官坐在高處,被告或證人必須抬頭仰望檢察官。而且,檢察官桌前名牌只會寫著「檢察官」三個字、並不標明名字,在此狀況下,任何受訊問的人都不知道面前的檢察官是誰。
而律師(辯護人)則是遠遠地坐在後方、遠離被告(應訊人),既不能一起即時討論,也不能提供協助。如果律師無法和被告即時溝通,如何能確實有效為被告辯護?同時,偵查程序又規定不能閱卷(現行法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辯護人可以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聲請閱卷),若辯護人要確定開庭內容,就只能考驗辯護人抄寫筆記的速度和記憶力!
而且,應訊人的前面按規定會擺一台電腦螢幕,使其可以看到書記官紀錄的內容,但不知為何,電腦螢幕經常會忘記打開,應訊人也難以即時確認記錄內容。即便打開了,如同前面說的,律師坐在遠遠的後方,也無法協助確認紀錄內容,如何能有效為被告辯護呢?
再來,檢察官的結案書類都不公開(法院組織法第83條已修正,起訴書應在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這讓外界難以瞭解檢察官如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其中推論的過程,也造成社會大眾對檢察官充滿距離感。建議檢察官應該如同法官公開判決內容一樣將結案書類,包括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甚至公訴階段中的補充理由書和上訴書等,都應公開,讓全國民眾可以檢視。如此不但可以讓民眾更瞭解檢察官的職掌,也可以促進社會上法治觀念的進步。
另外,檢察官應該如同法官一樣,揭示名牌,讓參與偵查程序或公訴程序的當事人等都可以知道在自己面前的是哪一位檢察官。
高律師表示,這也是《法操》一直以來致力的司法改革議題之一,也許改革就可以從考慮重新規劃檢察官訊問空間的設計開始。至少讓辯護人能和被告坐在一起,這樣既不會影響檢察官偵查案件,也要公開結案書類並揭示名牌,讓檢察官執行職務更透明,這些改變都不會增加太多經費支出,對社會法治進步也有貢獻,有什麼理由不改變呢?
最後,高律師也分享了準備國家考試的經驗,包括「建立體系」、「看報紙學法律」和「清楚表達思維過程的作答方式」等。還鼓勵同學能多往不同領域發展,像是企業界或文學界,更期許在座同學將來不管從事檢察官、法官或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甚至往不同領域發展,都能發揮在法律系的所學,讓自己和社會都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