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飆速害34周胎兒送命!肇事男判6月免關,胎兒是人還是物?

文/法操司想傳媒
法律上關於胎兒的討論相當多元,有見解認為自受精那刻胎兒就有生命,有的則認為胎兒要從母體裡分離,才算獨立的人。近期發生一起悲劇更引發討論,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去年在台74線道路飆車,開著奧迪進口車以時速168公里的在快速道路飆車,追撞黃女夫妻,讓她腹中已經34周的胎兒保不住,當時黃女律師主張以過失致死偵辦,但寶寶未出生,依法不屬自然人等同「物品」,最後檢方僅依導致夫妻受傷的過失傷害起訴,近日地院輕判六月。在法律上未出生的胎兒等同「物品」,無疑又讓這個媽媽痛失孩子後又在審理中備受打擊。
刑法上的胎兒是人嗎?
關於胎兒是不是人,實務與學說各有見解,有採分娩開始說的,主張懷胎婦女只要開始陣痛,在法律上就可以認定是分娩程序的開始,這時候胎兒就算是人。另外有採一部露出說的,此說是以胎兒身體一部分露出母體,這時候就是出生,也是獨立的人。
也有採全部露出說,是以胎兒身體全部露出母體時,才算出生。不過我國通說與實務見解都採獨立呼吸說,指的是胎兒在母體外可以藉著自己的肺部開始獨立呼吸,使為出生。
本件檢察官以「過失致死」起訴被告,然而腹中胎兒因未成熟,若此時將胎兒移出母體,通常無法獨立呼吸,不成為法律上「殺人罪」(因為還不能算人,故不能成立「致死」)。只能因為「流產」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成立過失傷害罪。
這種說法雖然很難接受,但受害者家屬或許可以考慮轉向民事求償。
民法上的胎兒定義
至於胎兒在民法上的定義,規定在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及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第6條規定,胎兒因為還沒出生,因此不能算是「人」,無法享受民法上的權利,但第7條同時也給予胎兒權利上的保障,只要胎兒不是死產就可以「溯及」讓胎兒取得權利能力,像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是成為遺產繼承人(民法第1166條等)。
新聞案件中,胎兒確實在目前刑法實務的定義上不會被承認是人,不過在民事上則還是可以替其請求損害賠償。除了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92條及第194條,父母可否請求行為人負擔胎兒以後長大要給爸媽的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醫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認為,若胎兒死亡,行為人也要賠償孩子長大後將來對爸媽的扶養費。
不過法操認為,如果行為人沒辦法主張因為胎兒死亡而減少父母對子女養育的費用,那反過來肯定父母得主張扶養費似乎不太公平。另外,法操在此也要提醒用路人,近期車禍案件頻傳,開車、過馬路都要注意路況,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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