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瘖啞男子涉嫌勒斃女老師,為何喑啞人士在刑法中能減刑?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花蓮縣發生一起瘖啞男子涉嫌勒斃女老師的悲劇。據報導指出,花蓮縣一所偏鄉國中的29歲女老師17日遭人發現陳屍校外的宿舍,疑遭人勒斃。警方獲報後,立即封鎖現場進行採證,發現女老師的手機遺失、衣褲不整,警方從監視器當中鎖定26劉姓瘖啞男子涉有重嫌,動員眾多警力在劉男經常出沒處搜索,終於在海堤附近的防風林找到疑似意圖畏罪輕生的劉男,卻因樹枝太細斷裂,當場被警方逮捕。
據了解,劉姓男子無業,平常就靠著政府、慈善機構的補助為生,平常無所事事都會日處嫌晃,偶而還會偷東西,因為語言不通也聽不到,獨來獨往,所以也很少跟他交流,以前還會把阿嬤打傷。
由於劉姓男子是弱勢身心障礙者,因此教會經常會定期訪視關懷,劉男又很愛跟年輕女生搭訕,靠著無法言語的缺陷來跟女生交換通訊方式,經常會傳一些過於露骨的訊息跟相片騷擾女性,因此被害老師不堪騷擾,二個多月前就把劉男封鎖,劉男還不斷到教會拜託被害人解封。
此次案件一出,不少網友表示刑法當中關於瘖啞人士可以減刑的規定,相當不公平,呼籲未來審理本案的法官勿枉勿縱,不要給予減刑。但為何刑法上對於瘖啞人士有如此的優待?
刑法第20條規定「得」減刑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所謂的瘖為聽不到聲音的聾子;而啞,指的是不能說話的啞巴,而且需要符合又「瘖」又「啞」,即既不能講話,也不能聽到聲音,也必須從「出生」及「自幼」(未滿7歲)瘖啞者而言。
之所以給予瘖啞人士減刑的優惠,是因為身心障礙者在身體或心理上無法像一般人一樣自由,行為上就更容易出現偏差,尤其是自幼聽不到話、說不出話的人,接受知識與社會教育的程度比一般人來的差,難以期待他們能像一般人一樣有遵法觀念。
另外,由於瘖啞人士在社會上、家庭上容易遭到排擠,也容易使他們成為社會中孤立的少數,產生行為偏差。因此,立法者認為若課予瘖啞人士跟一般人一樣重的刑責,對於他們來說並不公平,也無法藉由刑法解決類似的社會問題。
雖然刑法上能夠給予瘖啞人士減刑的機會,但法操認為這並不是瘖啞人士能犯罪的藉口,新聞報導中的劉姓男子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不要騷擾女老師、不要犯案,很難想像一名26歲能夠正常使用line等社交軟體的人會不知道以上這些道理。至於這起案件未來將如何審理,法操會持續為大家關注後續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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