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國定假日4+1天確定上路,命令與法律哪個位階比較大?

立法院於5月9日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正案,確定自2025年起新增四個國定假日,分別為9月28日教師節、10月25日光復節、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以及農曆小年夜。同時,5月1日勞動節也正式納入為全國適用的放假日,不再僅限勞工適用。
不少人對於新增加的國定假日感到開心,已經計畫好出國旅遊,但也有勞工表示放假變多代表他們加班也要變多。在國定假日4+1天上路前,台灣有哪些可以放假的國定假日呢?這次修法還將原本只有在行政命令位階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提高到法律位階,行政命令與法律有什麼不同呢?讓法操為您說明!
原有的國定假日有哪些?
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所以以往能放假的國定假日只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除夕,還有依原住民族的習俗所訂的假日。不過只要國定假日卡到六日,或是在六日前後,都很有可能+1或多放好幾天(雖然之後可能要補班),但彈性的假期也讓不少民眾可以提前規劃旅行,是不少上班族的小確幸!
行政命令與法律哪個比較大?
法規裡面,位階由高至低為:憲法、法律及命令。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由此可知,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命令都不得牴觸之,再來是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法律的位階就會比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命令還要來的高。
通常我們在公文中或是一些行政機關公告中所看到的「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及「準則」,其實都是法規命令,本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也是法規命令的一種,這次藉由修法將它的位階拉高到了「法律」。
不過其實也有民眾認為,孔子誕辰紀念日、台灣光復節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行憲紀念日等節日都對現在的民眾來說有點太遠了,應該制定屬於符合這個時代的紀念日,例如總統直選紀念日及同婚通過紀念日等。
對於這次的修法您有什麼看法嗎?是覺得好棒,可以放假,還是又是無限的加班地獄呢?歡迎留言與我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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