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6大勞工保障方案!無薪假勞工可申請薪資差額補貼

  • 2025-05-03
  • 小賀老師
圖/取自勞動部網站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為避免企業用人大幅波動、勞工失業風險上升及青年初次就業困難等問題,勞動部已擬訂《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推動要點》,規劃支持受影響企業辦訓、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維持僱用安定、整合型就業服務、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初次尋職青年就業促進等六大工作項目。

其中為避免企業因關稅而裁員,推動雇主透過勞雇協商縮短工時與調薪,由政府提供減班勞工薪資差額補貼。目前已開放橡膠製品、機械設備、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三業別申請,未來將視經濟與就業情勢滾動核對,擴大適用產業。

勞動部「雇用安定措施」

以上"僱用安定措施"係由符合特定行業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中之【勞工】提出申請,勞工請領資格: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1. 於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 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
(1.2.亦即,要經合法減班休息程序勞資協商並通報當地勞工局)
3. 屬全時勞工或勞雇雙方已約定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4. 實施減班休息前,以現職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或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前,已受僱現職雇主,且領取薪資補貼前已受僱1個月以上者。
5. 未具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含委任經理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身分。

(二)逾65歲或已領取勞保/公保老年給付者,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薪資補貼額度計算方式:

(一)自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起算,計算方式為:按減班休息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50%發給。但受僱未滿3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舉例:勞工減班休息前1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減班休息後協議薪資為30,000 元,可申請薪資補貼7,900元。

(二)薪資補貼,以每月最高不超過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基本工資差額之50%發給。

(三)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四)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

(五)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六)領取薪資補貼期間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主,另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未中斷者,被保險人領取薪資補貼,其合併領取期間以24個月為限;該公告辦理期間中斷者,其領取補貼期間重新計算。

(七)最末次申請減班休息日數為20日至未滿30日者,發給1個月;10 日以上至未滿20日者,發給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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