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企業徵才當心「中高齡年齡歧視」

三立新聞/他投履歷6項全打槍!星宇航空遭控歧視中高齡就業 挨罰30萬提訴願被駁
星宇航空對外徵才,56歲的劉姓勞工投出履歷,應徵航空駕駛員、行李運送及輪椅服務勤務員、航機作業勤務員、客艙清潔勤務員、裝卸勤務員及貨物拖運員等6項職務,卻遭星宇以「名額有限」婉拒面試,劉姓勞工向桃市勞動局提出申訴,認為星宇「控歧視中高齡就業」,桃園市府開罰30萬元,星宇航空提出訴願,表示僅是以履歷內容作為評估,並無歧視,仍遭勞動部駁回。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年滿45歲的勞方即適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例如在招募時有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第12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2 條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如求職者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雇主應負舉證責任證明非因年齡而有差別待遇(第14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4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求職者如發現雇主有因年齡有差別待遇之情事,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當地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第15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5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各位老闆/人資要特別留意的是,踩到「中高齡年齡歧視」的罰則很重(30~150萬元),千萬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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