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男遭水溝孔蓋紗網绊倒受傷,什麼狀況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 2024-04-23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oegoauk Goa)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一則新聞報導指出,黃姓男子走路經過高市85大樓一帶時,被水溝孔蓋紗網绊倒受傷,他提告請求國賠18萬餘元,高市府雖然承認管理有所欠缺害市民受傷,但認為砂網破損面積佔人行道1/3,是黃男沒有注意閃避才會跌倒,但法官發現,紗網破損處遭塵土覆蓋,肉眼難以發現,不該苛責民眾,因此判高市府應賠2萬8千餘元。
 
什麼狀況能申請國賠——公務員不法侵害
 
許多民眾常在新聞報導中聽到,騎士在騎車時因為柏油路上有坑洞,導致跌倒受傷,申請國賠獲准,究竟什麼情況才能申請國賠?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若是人民要申請國家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侵害發生時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2.侵害的發生是因為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
3.公務員的行為侵害了人民的自由或其他權利
 
例如,一名公務員A依法執行房屋拆除業務時,卻在執行過程中不慎造成數公尺外的房屋受損,或故意造成數公尺外的房屋受損。此時,由於該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受損害的屋主就可以依法向公務員所屬的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除此之外,公務員積極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侵害以外,若是公務員明明應該要行使公權力,但卻怠惰不行使時,對人民造成的侵害國家也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什麼狀況能申請國賠——公共設施有瑕疵
 
另外,除了公務員不法侵害外,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也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規定不管是否為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均可以主張國賠。
 
所謂的公共設施指的是,供公共使用的各種設施,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公立學校校舍、醫療機構等是。 這些設施必須已經開始供公共使用,如果僅是在施工建造中,而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就不屬於這裡所說的「公共設施」。
 
除此之外,還需要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有所欠缺,例如常見的道路上有坑洞、年久失修的公園設施,因為有瑕疵、管理不甚導致民眾受傷,就符合上述的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所欠缺。
 
再回頭看看新聞報導中的黃姓男子,他走路經過三多四路85大樓公車站牌附近人行道時,被破損的水溝孔蓋紗網跘倒,導致鼻部、右掌部、雙膝等部挫傷,就是所謂的公共設施管理有所欠缺。
 
坊間常有民眾討論,要國家賠償難如登天,的確要符合上述的構成要件勢必較為困難,畢竟國家有豐富的資源可以跟民眾打官司,民眾往往因為曠日廢時的訴訟感到疲乏,法操也呼籲各位讀者,如果遇到需要國賠的狀況,建議可以跟法律專業人士討論後,再看如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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