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黃子佼性犯罪風波,涉案事件法律分析一次看

  • 2024-04-2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網路新聞
文/法操司想傳媒

藝人黃子佼去(2023)年6月遭臉書《和我一起・走在法國的365天》粉專部落客指控,自己17歲時遭對方強吻、拍裸照。之後,黃子佼雖與爆料人Z小姐和解,卻遭檢警查出,黃的個人硬碟中,有上百部私密片,其中,7部含有未成年裸露內容。持片事件曝光後,黃子佼再度受各界撻伐,最近,更有K小姐爆料自己17歲時,遭黃子交以拍攝為由性侵。
 
黃子佼究竟涉及幾起性犯罪?這些罪名分別是什麼,法操今天就帶大家了解。
 
2023年Metoo事件

去年旅法網紅Zofia發文指控,自己在17歲時,曾遭黃子佼在車上性騷擾,還遭其誘騙強吻,甚至在飯店被拍攝裸照。事件本身涉及的犯罪可能有《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甚至也可能涉《刑法》猥褻罪。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項)」,網紅Zofia指出自己在車上性騷擾、遭強吻,就可能觸犯該法第25條。
 
另外,Zofia也指出自己在飯店被拍攝裸照,當時她年僅17歲,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拍攝裸照的行為也觸犯了該法第36條。
 
2024持未成年性影像事件

黃子佼涉性侵騷、性侵擾案,台北地檢署以事證不足、雙方和解,不起訴簽結。事後,檢警發現黃子佼加入網路偷拍論壇「創意私房」,且購買上百部未成年少女私密影像。
 
購買未成年少女私密影像的行為,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針對外界好奇為何黃子佼遭判緩刑而不是有期徒刑,台北地檢署也回應,表示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法定刑期為1年以下徒刑,承辦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是考量4點,分別為被告初犯與認罪、本罪刑度、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以及被告願支付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等,且緩起訴並非輕縱被告。
 
比起持有,拍攝者應更需要遭到嚴懲,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拍攝者遭到逮捕,面臨的可能就是有期徒刑而非緩刑。
 
黃子佼再爆性侵17歲學妹

 吹哨者Zofia再當天晚上,公開其他受害者K小姐的投稿,內容指出黃子佼2006年8月以要開攝影展為由,邀當時僅17歲的她至內湖住所當模特兒,並要求換上泳裝拍照。換上泳衣後,黃子佼竟對她伸出魔爪,將她泳褲撥開性侵約1分多鐘,成為她一輩子揮之不去的創傷。
 
若K小姐描述屬實,根據《刑法》第221條第一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藝人涉性犯罪風波備受關注,法操也要在此呼籲公眾人物愛惜羽毛,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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