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用XX盒子看盜版轉播,犯法嗎?

  • 2021-08-03
  • 法操司想傳媒

2024.2.27更新: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博詮,遭新北地院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年,安博公司科亦被處罰金100萬元。附帶民事部分,黃博詮與台灣安博公司則須連帶賠償愛爾達等18家電視公司共1億3250萬元。

 

原圖:instagram.com/fanfan

文/法操司想傳媒

因為受疫情影響,2020東京奧運終於在2021年的723日開幕,台灣代表隊成員們也紛紛創下各項目的歷史最佳成績,全台也隨之瘋狂。

但根據新聞報導,藝人「黑人」陳建州在網路上分享的賽事畫面截圖,被發現是使用非法訊號來源觀看賽事,雖然黑人第一時間表示是轉載朋友的截圖,但網友們還是從其妻子范瑋琪過去分享的影片中發現有非法機上盒的身影。另外,前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的照片中,也疑似有使用非法機上盒。

使用非法機上盒收看轉播會犯罪嗎?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販賣非法機上盒絕對犯法!

有人使用就代表有商家提供產品,所以我們先來討論販賣未經授權的機上盒會有什麼問題。

過去因為無法證明侵權的內容是由機上盒的賣家所提供,當賣家辯稱「我只提供機器、不提供內容」時就很難將其列為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人或共犯。為了解決這項法律漏洞,我國在2019年時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法,在第87條第1項新增第8款。

著作權法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簡單來說只要是1.直接提供侵權程式(盜版APP)者2.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讓人安裝使用侵權程式者3.製造、輸入或銷售有這些程式的設備或器材(XX盒子)者,都會觸犯著作權法。

而且第87條第2項也規定,使用廣告或其他積極手段教唆公眾使用的話,也算具備犯罪意圖,可依著作權法第93條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那觀看盜版轉播的人呢?

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時常會被討論是否有「重製」的問題,在著作權法第3條中對於重製的定義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一旦重製人家的著作,就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

當我們在上傳或下載影片時,因為都會造成影片被「複製」而符合「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如果這個影片沒有得到授權,當然會符合第22條侵權的要件。

但如果像這次使用盜版的機上盒觀看賽事轉播,這種在線上觀看的方式也會有重製的問題嗎?其實還是會的,因為電腦設備在線上觀看的時候還是會將檔案暫時複製在記憶體中,這也是為什麼網路斷線時直播還是會再播放個幾秒的原因。只不過這被稱為「暫時性重製」,著作權法第22條認為這是「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所以並不算是侵權行為。

雖然說透過未授權儀器線上觀看的行為,僅提供者會觸法而不會處罰使用者,但為了貪小便宜(有的甚至還不便宜)而侵害智慧財產權、傷害整個市場價值的人真的是非常不可取!像黑人現在還有職籃聯盟「P.League+」執行長的身分,如果真的連他自己都在使用盜版程式看比賽,未來是該怎麼跟電視台談籃球賽轉播授權金?相信黑人在演藝圈打滾多年,妻子又是歌手,一定明白著作權的重要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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