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反共復國?國民黨:勿信不實訊息!

  • 2021-02-24
  • 法操司想傳媒
取自中時新聞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最近在網路上流傳著一則署名「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的信函,內容痛批共匪竊據大陸達七十餘年,為了大陸同胞的安危與國際危機,呼籲全體黨員要同仇敵愾、團結一致反共復國。不過中國國民黨澄清此信絕非國民黨所發,並警告信函製作者已有違法之虞。究竟有可能會違反什麼法條呢?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光是盜刻印章就屬偽造

這則文件之所以看起來挺有一回事,便是因為上面除了有署名外還蓋有國民黨的印文,而這種行為就可能會構成我國刑法的「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其中「印章」指的是器具本身,至於用什麼材質製作則沒有限制,就算是用地瓜刻出來的也算;「印文」指的是用印章蓋出來的文字或圖樣;「署押」則包括簽名或指印等能替代的簽名的方式,此文用印的部分即屬於「偽造印文」。

除了上述要件外,該罪還是需要到「足以生損害」的程度才會構成,也就是要「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才算,如果只是在美勞課上做個卡通圖案的印章亂蓋,因為不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就不會與此罪有所關連。

中華民國刑法
 217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不過若是這封信函是在偽造文書內容後再同時偽造印文,就只要論以「偽造文書罪」一罪,「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通常僅在單獨偽造別人簽名、蓋章時才會使用。由於信函的作者一併偽造了信函內容和印文,所以應僅以「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即可。

中華民國刑法
 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第313也有規定若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信用需負刑事責任,就算未達刑罰之危害程度,在社維法中也有相關之規定,雖然在實務上會因此成罪、被法辦的機會並不高,但仍要注意不要以身試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6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過去被當匪諜治罪者,情何以堪?

民國38年國民黨政府撤退來台,視中國共產黨為「匪」並喊出「一年準備、二年反攻、三年掃蕩、五年成功」的口號,在國內也施以威權統治,深怕有任何被匪諜入侵的可能性。

這種草木皆兵的狀況下也造成許多民眾只是「疑似」匪諜就會被關進大牢甚至直接槍決,例如鹿窟事件中大部分的居民只是被威脅、蒙騙加入「武裝保衛隊」,根本搞不清楚狀況,竟然被保密局認為同是共軍勢力,除了遭受的嚴刑拷打還被迫做出不實陳述;或如橋頭事件的起因也是在政治操作下汙蔑人成匪諜,差點導致高雄余家遭抄家滅族。

在威權時期光是一點風聲就可能導致家破人亡,政治迫害事件受難者不計其數,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如此在意轉型正義、為何每年都等待著當年的主事者及相關人員的道歉,因為惟有讓大家知道真正的事實才能夠避免不再重蹈覆轍,更何況很多事情其實才經過不到50年而已,不應該被社會所遺忘!

如今,中國國民黨看到反共復國的信函,在第一時間就快速澄清,這種行為若是被3040幾年前的自己看到可能還會認為是共匪的一員呢!看在當年被國民政府迫害的人民眼中,不知道是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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