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一個推論,付出114.1萬元代價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越南是不是布疋時尚尖端的國家?台灣缺不缺從越南進口的布料?」
會問這兩個問題,必然是背後有著故事……
民國101年10月21日晚上10時,在養生館擔任店長的「林一」剛從越南返台。他提領行李後,在通關時,被航警、關稅人員攔檢查驗。他會被攔查,是因為行李推車上,除了有兩個不知道裝了什麼的保麗龍箱,還有一個目標非常醒目的物品:兩綑很長的布疋。
拆開布料後,他嚇了一大跳,綑捲的布疋裡夾藏著8包、總淨重1357公克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林一當場被捕,並遭到收押禁見。
循著布疋的經手過程,檢警按圖索驥,溯源拼出了案情。檢察官指出,全案是林一和「汪二」夥同某家旅行社老闆「楊三」,共謀以行李夾帶方式運毒來台;犯罪流程是:楊三取得海洛因後,把毒品夾藏在布疋裡,在胡志明機場交給汪二、林一,再帶回台灣(桃園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21330號)。
林一被捕後,汪二、楊三陸續被逮、全部羈押禁見,並被起訴。起訴書裡,檢察官指出,越南並不是時尚尖端國家,台灣也並不缺乏越南這種布料商品,他們三人對這兩綑布疋進口台灣沒有任何懷疑,顯然不符常情。
越南是不是時尚尖端國家、台灣缺不缺乏越南布料,和這件運毒案有沒有關係?
案件既然起訴了,法官一步步追溯詳查。
「這兩綑布疋不是我的!」從被逮捕開始,林一就不斷喊冤,並交代出始末。他向法官說,當天是和認識10幾年的朋友汪二從越南返台,他看到老汪行李很多,才會幫忙提領、推這2綑布疋出關。當他在桃園機場被拘捕、向航警交代貨主是汪二時,當場打電話給先辦好通關手續、已經離開機場的老汪,汪還特別又掉頭趕回機場說明。
汪二證實林一的說詞。他也喊冤說:「我不知道布疋裡藏著海洛因!」在台灣經營越南餐館的汪二說,他經常往返台灣、越南,機票都是固定向楊三所經營的旅行社購買,日久因此認識楊三,以及旅行社員工「阿強」。汪二說,當天他從胡志明機場要返回台灣時,阿強託他把布疋帶到台灣,由於這2綑布疋在胡志明機場已通過X光儀器檢驗,在貨品既然順利通關下,他因此沒有拆封布疋查看,一口答應幫忙帶貨回台灣。
汪二的說詞提到了楊三,老楊因此也上了法庭。他說,他經營旅行社,也承接台、越兩地的航空貨運已經10多年。楊三說,這兩綑布疋確實是客戶託運,他並拿出託運單,證明寄件人是一名蔡先生,收件人則是一名張先生。
林一、汪二、楊三說詞吻合,但他們會不會是事前就套好了招?為了查明清楚,法官傳來一名重要證人──楊三的旅行社越南籍員工「阿強」。因為,他是把藏毒布疋委請汪二帶回台灣的當事人。
阿強專程來台做證。他說,布疋是一名越南老人帶來分公司託運的,由於布疋很大、很長,不方便打開,他以手觸摸檢視後發現沒有問題,就把布疋載到機場驗關,並通過X光機器安全檢查。
阿強並說,汪二的返台機票因為是向他的公司購買,案發當天,他要到胡志明機場幫老汪及同行的余姓男子辦理劃位、託運行李,由於他多年來委託汪二帶貨物來台不下10次,汪從來沒收過費用,因此才會再請他幫忙帶布疋到台灣,這次汪二同樣沒收費。
阿強的證詞也吻合林、汪、楊。不過,阿強是楊三的旅行社員工,他的證詞會不會是基於營救老闆,而語出不實?法官再查,傳來另名余姓證人做證。法官會傳他做證,是因為阿強的證詞裡提到了他──阿強幫余在胡志明機場辦理劃位、託運行李。
余姓男子的證詞,讓發生在胡志明機場的經過更加清晰。原來,余是在汪二幫忙下,去迎娶越南姑娘,才會和汪二結伴同行,因此親眼目擊了阿強委託汪二帶布疋返台的經過。他說,阿強有說要託帶的貨物是布,「林一、汪二連手都沒有摸過這些布」。
除了敘述胡志明機場的經過之外,余還補充了在桃園機場的這段過程。他說,他們在提領行李時,林一的行李比較少,當他領得行李、正要去驗關離開機場時,兩綑布疋正好也出現在行李轉運盤上,才順手幫忙提領布疋,放在他的推車上,打算幫忙汪二交給機場外的貨運接送人員。
案情至此明朗。法官認定,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中,並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林一、汪二、楊三有共同運毒的犯罪意圖,更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聯手共同運毒。
法官判決三人統統無罪。而且,在判決書中,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內容指稱越南並非時尚尖端國家、台灣也不缺乏從越南進口這種布疋的理由,指斥為「推論」、「速斷」!(桃園地院判決書,102年度矚重訴字第9號,判決理由六之(七))
檢察官挨了法官一頓訓。不過,這名檢察官至少有一事值得讚許:在拿不出積極證據下,放棄上訴。全案一審定讞。
林一、汪二、楊三當初都被羈押了超過100天,無罪定讞後,他們訴請刑事補償,三人總計獲得114萬1000元補償金。
「越南是不是布疋時尚尖端的國家?台灣缺不缺從越南進口的布料?」這兩個問題的背後,夾藏著一段故事:全民為檢察官的推論,付出114萬1000元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