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班傑明·內森·卡多佐:法院的標準不是法官一個人認為正確就好了!
插畫提供:Heng-Chin LIN,One man studio 一人畫畫研究室
法院的標準必須是客觀的標準。在這些問題上,真正算數的並不是那些我認為是正確的,而是那些我有理由相信,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能合乎情理地認為是正確的事物。」 Their standard must be an objective one. In such matters, the thing that counts is not what I believe to be right. It is what I may reasonably believe that some other man of normal intellect and conscience might reasonably look upon as right. 這句話出自美國大法官卡多佐的著作《司法程序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在台灣,常常會出現法院判決或裁定與人民法感情不符的新聞報導,像是之前民眾熱議的當街砍警交保。雖然不能排除是少數個案遭到放大,但仍讓人不禁疑惑,怎麼法官和一般人想的不一樣? 首先,須先額外說明的是,美國屬於英美法系,而我國法律主要繼受自歐陸法系。英美法系遵循判決先例,而歐陸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典為思考的出發點,在法院形成判決的過程或有不同。簡單來說,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審判時要先從先例中,整理出原理原則,而歐陸法系則是在訂定法典時就已經完成這個步驟。雖有些許不同,但我國最高法院向來又有編撰判例,判例的拘束力往往不亞於成文的法典,是以本文暫且對英美法系、歐陸法系的不同略而不談。
卡多佐在《司法程序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提出了四個方法,作為司法過程的指導原則,分別是邏輯(哲學)方法(The Method of Philosophy)、歷史方法(The Method of History)、習慣(傳統)方法(The Method of Tradition)和社會學方法(The Method of Sociology)。這四種方法在使用上,並非單獨選用,毋寧是交錯互補地使用。
《法操》以下主要聚焦在邏輯方法,與卡多佐最為推崇的社會學方法。 邏輯方法便是運用三段論、類比等邏輯推理方法從規則、原則或先例中推導結論。雖然邏輯很重要,但卡多佐同時十分贊同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最重要的是以社會利益為目的的「社會學方法」,社會利益主要便來自於眾人的經驗。
回到我國國內的狀況,《法操》認為確實存在著想法與價值觀都逸脫於社會的法官,但是更大的問題是,法官並沒有很清楚將他心中所想的傳達給大眾。 更進一步說,法官寫的裁判書到底是寫給誰看呢?裁判書的用字之艱澀,就連法律系的學生閱讀也很吃力。就像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判決洋洋灑灑寫了三百多頁,也公布在網路上,明明寫了很多,但是卻沒有辦法讓一般民眾看的懂。如果能清楚說明「法官為什麼有理由認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會合乎情理地認為是正確的東西」,相信「恐龍法官」的罵聲會少很多。
卡多佐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維基百科) 班傑明·內森·卡多佐(英語: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美國著名法學家。 1879年,卡多佐生於紐約市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5歲進入哥倫比亞大學就讀。本科畢業後,1889年考入該校的法學院,兩年後肄業,開始從業當律師。從1913年開始,卡多佐擔任紐約州法院的法官,其所作的許多判決影響侵權法的發展。 1921年,他在耶魯大學舉辦學術講座,後來整理出版為《司法程序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該書影響頗為深遠。
隨後,卡多佐參與創建了美國法律協會。 1932年,胡佛總統提名卡多佐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接替退休的霍姆斯大法官,獲得參議院通過,他是繼路易斯·布蘭戴斯之後,最高法院的第2位猶太人大法官。
參考資料 法官創造法律——解讀卡多佐名著《司法過程的性質》